简介:2012年以来,信阳市法学会连续六年被评为全省法学会工作先进单位,2014年被评为全国先进社科组织,2016年被评为2016年度全国社科组织先进单位”。从建立基层法律服务站为基层群众提供“一条龙”法律服务,到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从深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到建设开拓普法教育新阵地……信阳市法学会正在不断创新手
简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