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犯罪之处是其“组织性”。按系统理论关于组织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基本框架的思路,可给有组织犯罪下这样的定义:有相对稳定的犯罪者(一般三人以上),有明确的头目、骨干和特有的分工组合方式,借助既备工具,使用暴力、恐怖或其它手段,以明抢暗夺或提供非法物品,非法服务为主要犯罪内容,来年取暴利或实现其它非法目的,并能实施持续性犯罪的非法聚结体。破坏其有组织犯罪的要素──结构──功能的统一,则是打击、防范有组织犯罪的策略。
简介:行贿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其社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由于转轨时期的特定条件,行贿犯罪有了新的动向,出现了有组织行贿犯罪的新情况,此类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引起法学界和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笔者试就有组织行贿犯罪及预防作初步探讨。一、有组织行贿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有组织行贿犯罪,是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有多人参与,有组织分工,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实施行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1、犯罪组织一般由三人以上参加,有组织者、决策者、具体实施者,甚至还有专门掩护者。2、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后获得的经济利益等。
简介:摘要:《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以《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分类为标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四种类型。以限定类型的方式界定有组织犯罪,排除了法益侵害程度更加严重的其他犯罪集团;这样的限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范围不一致,缺少与《刑法》的衔接;容易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也不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鉴于存在上述种种弊端,笔者建议从特征方面对有组织犯罪予以界定,增加有组织犯罪的开放性;同时,将有组织犯罪限缩在犯罪集团的范围之内,符合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与犯罪组织的刑法规定相一致,也有利于集中打击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