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Q新浪网友小泥鳅:涉案贪官自杀就能一了百了吗?他犯过的罪,贪腐的钱怎么办?A如果是党员,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须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如果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案件的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简介:在网络已快速成为音乐或其他视听著作的主要通路之际,其中所寓含的便利却导致了音乐等视听娱乐产业的业绩大幅滑落。对于未经合法许可的点对点式下载和文档交换等所引发的问题都已有相当多的文献予以探讨,然而对于愈来愈为普遍的网络广播,尤其是其中所涉及到的著作侵权和许可的问题,却鲜少论及。由于网络广播原本就寓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并且与整个音乐和视听产业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更涉及到电信权益与著作权的政策竞合,其中的问题错综复杂,经纬万端。目前在此领域处理得最为完整的体系,当属美国无疑。美国对于其中的权益处理在相当程度是采取了法定(强制)许可的做法,但还是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迄今还无法完全处理得当。台湾目前也面临同样或类似的问题,但却还没有配套的机制和政策来因应此发展。本文将引介美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因网络广播问题所引发的争论以及最近的一些重要发展,并对海峡两岸的未来政策取向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盼能抛砖引玉,让此议题引发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简介:1993年2月26日。小学生同甲、李己、刘丙相邀在周甲家玩耍。三人先在房间内玩扑克牌,继而来到院子里燃放爆竹,随着同甲的口令,三人将各自点燃的三枚爆竹同时抛向了二米高的围墙处。此时。行人王某正从围墙经过,被其中一枚爆竹将眼睛炸伤。经治疗,用去治疗费等共计6700余元。事发后,周甲、李乙、刘丙均认同王某的眼伤系他们抛出的爆竹炸裂所致,但究竟是被谁抛出的爆竹所伤,三人也不清楚。王某因在墙外行走,也无法指证是被何人抛出的爆竹所伤。王某向三人的家长索赔.家长间也互相推倭。王莱索赔未果,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同甲、李乙、刘丙共同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也不能证明王某的眼伤是三者中的何人抛出的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