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白补强规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深化,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关于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一般认为须对法益侵害后果等犯罪客观要件进行补强才谓充分。关于补强的程度,“专门性知识原则”及“被告人身份同一性补强”为较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则须对自白的亲历性、自白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及自白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进而判断自白的真伪。关于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补强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三名以上共犯的供述自然、真实,且在犯罪细节上能相互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可认定案件事实。
简介: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简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法院的一个希翼,对民事审判而言是个高要求、新挑战。民事审判中最能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就是庭审过程,如何通过庭审将司法公正输送给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审理中做到胜败皆服是笔者多年思考的问题,亦是本文写作的动因。因现行庭审程序的缺陷、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不足、法官诉讼导引不够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实对抗和法律对抗,庭审缺乏对抗性、针对性、法律性和公开性,当事人很难通过庭审对诉讼结果产生预判,直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庭审模式补强之目的在于增强庭审的对抗性、针对性、法律性和公开性,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其实质就是将民事法官单独进行的“大前提一小前提一结论”三段论推理推广至庭审,推及至当事人,由民事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通过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对抗进行三段论的推理和论证,推导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