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论是立法、司法都深深植根于某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会受到该文化和制度的制约.但是,刑法必须体现人的一定欲求.因为,只有刑法的价值真正体现出对公民作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关怀,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刑法自身才具有生命力.于是,我们看到刑法的信仰获得就是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刑法是保障和发展公民人权的大宪章,寻找到了公民信仰刑法的根基;同时,公民通过遵守刑法和维护刑法的价值坚定对刑法的信仰.刑法信仰的根基就在于刑法必须植根于人的欲求中,体现出人的欲求,不得违背"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要想获得信仰至少必须做到:刑法价值真正的转变;刑事解释的公正;刑事普法的观念转变.
简介:自从代表与民主被调和、混合到一起后,对于代表究竟是使民主成为可能,还是限制、妨碍了民主,就一直存在持续的张力和争论。如果人们搁置教条之争,转向历史,代表的民主资格马上就变得非常清晰。在民主被改造成代议政府体制以前,民主制曾被视为一种过时的统治方式,不适用于现代国家,尽管也许并非完全不可能。本文尝试借助历史论据证明代表的“民主性”。这就把我们引向法国大革命期间出现的对“民主”的各种修正和挑战,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个关键进展:民主与代表这两个曾经对立的概念终于牵手到一起。本文试图证明,正是在这个时期,才有人认真构思现代民主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为了证明这一点,本文展示两位大革命核心人物如何通过两项关键修正把民主与代议制挂起钩来,他们是托马斯·潘恩和马克西米伦·罗伯斯庇尔。这两位主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他们对民主制提出了大胆而颇具现代意义的重新评估,同时挑战了这一概念的“评价”和“描述”层面。在这个过程中,潘恩和罗伯斯庇尔将代表纳入对民主的构想中,同时把民主修饰为某种积极而有价值的东西。这两位两极对立的核心人物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们对民主的反思和创新重构了民主与代表这两个概念、并把它们用独特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现在的人们对这个配对习以为常,但它俩在18世纪几乎是水火不相容。
简介: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制教育的核心。法治理念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引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相关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想认识的总称。法治理念源于法律意识.又高于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意识是树立法治理念的根基。因此。要树立法治理念,必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执政党和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
简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今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召开专门会议就死刑案件第二审工作进行了部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28日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于天敏副检察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寮院公诉厅聂建华副厅长,公诉四处王月光处长,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官小汀庭长、卢君庭长,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一川庭长、王立新副庭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吴晓琴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梅传强教授,朱建华教授及硕士生导师高一飞教授.重庆工商大学黄文教授,西南大学汪力教授等应邀参加了会议。市院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四个分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会上.法律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法官.律师就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职责、如何正确把握死刑的标准等问题从理论、司漕实践、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