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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间接正犯是随着刑法理论发展而出现的问题,如同补丁一样弥补客观主义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漏洞,因而其不仅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所不屑,而且在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中地位也一直飘忽不定.间接正犯的地位应仅限于弥补客观主义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不足,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加以论及较为恰当.因此,在论述间接正犯的含义、性质时应紧扣其地位,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 标签: 间接正犯 地位 含义 性质 范围
  • 简介:间接正犯正犯性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围绕此问题,各国刑法学者众说不一,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本文拟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介绍,然后逐一评析,以期能对进一步研究间接正犯正犯性问题有所裨益。

  • 标签: 间接正犯 正犯性 学说
  • 简介: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有的也是利用他人的错误即利用他人无过失行为,  (一)利用人的错误  因为间接正犯不同于一般的正犯,  三 间接正犯之错误的类型及处理  由于间接正犯涉及利用人和被利用人的复杂混合行为

  • 标签: 正犯错误
  • 简介:个别化说的存在——要根据间接正犯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依利用者行为抑或被利用者行为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将利用者的利用行为看作间接正犯实行着手前的行为(预备行为)是完全可以的,即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利用者的危险诱致行为+被利用者的行为

  • 标签: 探析正犯 正犯着手
  • 简介:<正>目次一、间接正犯概述二、间接正犯行为媒介类型的具体分析三、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限制一、间接正犯概述间接正犯(指称人的德语表述是MittelbarerT(?)ter,指称犯罪形态的是mitteibareT(?)terschaft),是指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Werkzeug)来实现犯罪的人或犯罪形态。在间接正犯情况下,行为支配的先决条件是,整个

  • 标签: 间接正犯 犯罪形态 身份犯 直接正犯 故意杀人罪 犯罪工具
  • 简介:<正>一、前言(一)分歧的定义台湾地西I)现行的"刑法典"虽然对于"间接正犯"(mittelbareT(?)terschaft)这种正犯类型未设明文规定,但学说及实务长久以来均几乎一致地认肯此一概念。尽管如此,翻开台湾地区内的刑法教科书,却可发现大家对于间接正犯这个概念所下的定

  • 标签: 间接正犯 无责任能力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错误 林山田 主行为
  • 简介:共犯具有对正犯的从属性,这是二元区分制理论的立足点。而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因此,共犯具有对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从属性是理所当然的结论。但是,在既存在直接正犯又存在间接正犯即所谓"正犯后的正犯"[1]的场合,共犯究竟是对直接正犯还是间接正犯具有从属性呢?如甲、乙得知B在丙的帮助下准备于特定的夜晚埋伏在A经常散步的偏僻处将A射杀。于是甲教唆A利用B的行为将仇人C杀死,乙顺手把自己的手机给了A,而A产生杀死C的故意后,使用乙的手机给C发了假消息(以C恋人的名义),试图将其引诱至该场所,但C因为临时有事而未能出现在现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从属性 法益侵害 实行行为 行为犯罪
  • 简介:随着间接正犯概念的不断演变,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概念的界限也不断变化,但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学说本身不妥当,要么是标准不清导致界限模糊。实际上,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概念逐渐融合,且在处罚机能上相互接洽,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中的主犯在处罚上别无二致。传统各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的界定无外乎以下几种:被利用者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被利用者不具有故意以及“正犯背后正犯”,这些情况都可以划入扩容的教唆犯的范畴,从而废除间接正犯的概念。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机能
  • 简介:<正>一、绪论(一)问题意识作为一名来自我国台湾的刑法初习者,笔者认为,我国大陆通说的刑法学采用的是苏俄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然而,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大陆的刑法面向世界以及与其他国家理论对话的需求增加,德国与日本的刑法解释学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逐渐为我国大陆所重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考察间接正犯这一具有浓厚的德、日刑法学色彩的理论,具有指标性意义。间接正犯(mittelbareT(a|¨)terschaft)的概念是在近30年前引入我国大陆刑法学的,传

  • 标签: 间接正犯 刑法解释学 比较刑法 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理论 陈兴良教授
  • 简介: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犯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犯罪支配 答责原则 抑制动机
  •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 标签: 帮助犯 间接正犯 量刑问题 处罚范围 实行行为 行为共同说
  •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支配性 规范意识 阶层体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间接正犯,作为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是指行为人自己(背后者)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是将他人(中介者或介入者)当作工具,通过在幕后对其行为加以支配,间接地实行犯罪的情形。尽管间接正犯并非为我国实定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不仅在学理上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承认,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实定法 犯罪形态 帮助犯 妥当性
  • 简介:义务犯是一种有别于支配犯的独立正犯形态。义务犯之义务是一种专属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义务,该义务未必是来自于刑法之外的先刑法义务。一方面,义务犯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一是能够克服传统理论对身份犯处理的误区,并赋予身份性构成要件以特殊的地位;二是弥补传统支配犯理论在处理不作为犯上的不足,并为解决不作为犯中的理论难题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义务犯走向过度保护法益的消极面,也要对义务犯的适用空间进行合理限缩。

  • 标签: 义务犯 积极义务 正犯
  • 简介: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 标签: 限制正犯 形式客观 重要作用 明文规定
  • 简介:猫王案(Katzenkonigs-Fall)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9月15日作出的判决,即刑四庭1988年第352号(BGHvom15.09.1988-4StR352/88)。一审法院为波鸿地方法院,提交最高法院审判的争议点是:在犯罪工具者(derTatmittler)产生一个可避免的禁止认识错误(vermeidbareVerbotsirrrum)的情况下,如何界定间接正犯(mittelbarerTaterschaft)和教唆犯(Anstiftung)。一、基本案情地方法院以谋杀罪未遂判处被告人H和P终身监禁,被告人R九年有期徒刑并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在上诉中,被告人指控该判决违反了实体

  • 标签: 判决译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教唆犯界
  • 简介:<正>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了处理犯罪参与现象,在立法和学说中发展出了各种立法形式与犯罪参与体系,归纳起来大致可以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制(Differenzierungssystem)与不区分上述参与形态的单一制(Einheitssystem)两大类。所谓区分制,是指在法律条文之中,不仅就犯罪之成立在概念上区分为"正犯"和"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且在刑罚评价上对两者也加以区分的体系。采用这一体系

  • 标签: 帮助犯 条件说 行为共同说 直接正犯 可罚性 自手犯
  • 简介:犯罪共同说因其要求须在同一犯罪构成内成立共同犯罪和共同正犯,笔者认为实行共同正犯与共同正犯是同义语,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犯就是实行犯

  • 标签: 共同正犯 初探 正犯问题
  • 简介:对于最终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参与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将“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 标签: 支配型共谋 正犯后正犯 组织支配 犯行支配层级原则 间接正犯
  • 简介:美国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Milgram)在1970年曾经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在实验室中,他让普通市民用电击的方式,惩罚一个在学习过程中给出错误答案的人,并且,随着错误次数的增加,要求他们增强电击的幅度,从5伏逐渐增加到400伏。米尔格莱姆想看一看到底有多少人会无条件服从命令。

  • 标签: 伤害 心理学家 错误答案 学习过程 实验室 电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