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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犯罪共同说因其要求须在同一犯罪构成内成立共同犯罪和共同,笔者认为实行共同共同是同义语,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犯就是实行犯

  • 标签: 共同正犯 初探 正犯问题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形式规定,无法揭示共同之实质处罚根据。比如,"在复行为犯的情况下,分担的共同所分担的是数个行为,可谓数行为之分担。尤其是在数行为之分担的情况下,似乎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单一的犯罪,例如在抢劫罪中,一人使用暴力将事主

  • 标签: 中止犯 既遂 行为犯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共同实行犯
  • 简介:为解决“谋而未行”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日本刑法在判例和理论的共同作用下创设了共谋共同概念,并且在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谋议实行犯罪,共谋人中的某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而实行犯罪的,其他共谋人也为正犯。”

  • 标签: 共谋共同正犯 成立范围 日本刑法 责任问题 犯罪 刑事
  • 简介:共同没有实施该当构成要件的完整行为,却要将造成的结果全部归责于各行为人,也即共同适用'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结果归责。一般认为,共同适用'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结果归责,是由于共同者之间存在共同性。而根据传统的理论,共同性的根据在于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行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其中,意思联络更被认为是共同共同性存在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由于过失犯不具有对结果的认识、意欲,也即不具有相互间的意思联络,因此,过失共同共同性问题成为了过失共同成立与否的关键。

  • 标签: 共同正犯 正犯共同性 过失共同
  • 简介: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共同,必须消除刑法文本障碍,取消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限制;过失共同不存在主观要件障碍,违反特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就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过失共同不存在责任分配障碍,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

  • 标签: 过失共同正犯 规范障碍 共同注意义务
  • 简介:关于受贿罪的共同,我国司法实践从“特定关系人”的角度进行判断并不合理;通说立场下论争往往拘泥于形式客观说,难以展开深入的探讨,应当从实质的共犯论的角度来讨论受贿罪的共同问题。在否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观点的背后是义务犯的思想,然而义务犯本身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不应当采纳。立足于法益侵害说和因果共犯论,在正犯论上采取重要作用说,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肯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单独收受贿赂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同

  • 标签: 受贿罪 共同正犯 实质共犯论 重要作用说
  • 简介:一、引言所谓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概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共同实施作为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结果的场合,全体参与人就成为该重结果的共同。诸如,甲、乙二人共谋抢劫丙之财物。由甲施以暴力压制丙之反抗,由乙取得丙之财物,丙却因甲之暴力行为而死亡。在此。如若承认结果加重犯之共同,则甲、乙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之共同;反之,则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而乙仅得成立抢劫罪,即就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甲、乙并不成立共同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共同正犯 致人死亡 暴力行为 抢劫罪 实行行为
  • 简介:如何处理数人参与防卫行为的情形,涉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判断与共犯关系的处理之间的竞合,尤其是在各参与者的主观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下,问题更为复杂。首先,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在共同之间是可以相对化的;而且,应该以实际实施的防卫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再者,无论是实行共同还是共谋共同或者狭义的共犯,违法性阻却的效果也是相对的,并不必然连带作用于其他共犯;最后,在数人共同实施了防卫过当行为的场合,如果对过当性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就有必要探讨当初的共谋的射程是否及于该过当行为。

  • 标签: 共同正犯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违法评价的相对性
  • 简介: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日本判例创设了"共谋共同"的范畴来解决未着手实行的共谋者的共同性。释义学也肯定这种做法,但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存在诸多问题。共同是一个类型概念,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功能型共谋与协同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

  • 标签: 共谋共同正犯 支配型共谋 对等型共谋 间接正犯 犯行支配
  • 简介: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而非抢劫罪共同;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标签: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
  • 简介:我国刑法将轮奸定位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不能成立共同,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 标签: 轮奸 复行为犯 亲手犯 共同正犯 拟制
  • 简介:<正>承继共同这一称谓,只是粗糙的表达了一种事实情况,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一个人中途加入到他人的犯罪行为之中,那么,他的责任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这一问题存在诸种学说的争论:纯粹肯定说、修正肯定说、纯粹否定说、修正否定说、数种中间说等。一般说来,不同之学说所归结的责任范围均有所不同,因而最终会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可以说,当前理论上关于承继共同之争论,主要集中于复合行为犯这一犯罪类型中,本文通过对其进行简要检讨,以期澄清理论上一些混乱认识。

  • 标签: 行为犯 强盗罪 法益侵害 结果加重犯 责任范围 实行行为
  • 简介:共谋共同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经历了变迁,主要学说有“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等。要理清共谋共同之法律属性,必须回归到正犯与共犯分界标准上。“犯罪支配理论”在解决共谋共同成立问题上具有穿透力,即以新的“形式客观说”为基点要求只有共谋者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时才可以以正犯论之。

  • 标签: 共同正犯 共谋 间接正犯 犯罪支配
  • 简介:一、引言在通常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谋议,然后共同实施,按计划行事。但现实生活总是丰富多样的,有时候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在一方实施犯罪时,另一方暗中出手相助,成人之恶,默默做贡献而不为他人知。这种情形被称为片面的共同犯罪。它介于共同犯罪和同时犯之间:和共同犯罪不同,双方没有合意;与同时犯相异,

  • 标签: 片面共同正犯 支配性 否定论 共同犯罪 交互 现实生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382条是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其中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其中的"前两款所列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款的规定是有关共犯与身份的规定,也就是一般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一般人成立贪污罪共犯的刑法规范。贪污罪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身份犯。所谓身份犯,在学理上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以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为必要之犯罪。所谓真正的身份犯,系指其身份构成犯罪之

  • 标签: 身份犯 司法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拟制 处罚依据 共犯论
  • 简介:<正>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大陆法系已经形成完整的共同犯罪理论,并且存在各种学说的激烈争论。在我国大陆(本文所称我国大陆,均指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一些较为疑难的法律问题。这些疑难案件的

  • 标签: 非法拘禁 绑架罪 招摇撞骗罪 法条竞合 行为共同说 郭永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理由基本上否定了着手后脱离共同关系之可能,认为只要犯罪既遂,则所有共同皆成立该犯罪之既遂犯,一律排除中止犯之可能性。对于这种既遂排除中止犯成立之原则,有必要借助共同之脱离的概念作更深的探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作者认为,在共同脱离的场合,即便结果发生了,若其欠缺与行为之间的归责关联,不论根据无相当因果关系抑或是客观不可归责,都将排除结果之归责,在此种情形当然不应否定中止犯成立之可能。

  • 标签: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中止 共同正犯之脱离
  •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 标签: 帮助犯 间接正犯 量刑问题 处罚范围 实行行为 行为共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