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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两国在绑架的基本类型上是相同的;关于绑架保护法益方面,我国可以将其确定为“公民的人身安危”而德国只能认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两国在绑架的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绑架的基本法定刑和加重法定刑,而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设置合理的绑架的罪刑阶梯。

  • 标签: 绑架罪 保护法益 客观要件 刑罚
  • 简介:绑架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也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这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本文在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绑架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探讨,重点阐述了绑架的四个构成特征,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通过对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从而为正确把握绑架确立基础。

  • 标签: 绑架罪 犯罪构成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 简介: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 标签: 一罪数罪 数罪案例 案例分析
  • 简介:扣押人质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是绑架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的典型图像。当前对绑架通说的解释即是以此经验图像出发,认为绑架作为复行为犯,以存在三面关系为必要,并且控制人质之后另行起意勒索财物的情形也构成本。对绑架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以日常经验图像遮蔽其规范逻辑,也不能以处罚合理性为由脱逸合法性的限制。依绑架构成要件的规范逻辑,绑架只能是单行为犯,也可能存在两面关系的绑架,准绑架的成立必须以立法上的拟制性规定为前提。

  • 标签: 绑架罪 目的犯 单行为犯 三面关系 两面关系
  • 简介:  《草案》相关条文将刑法典绑架法条中的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个罪刑单位,修改补充为基本构成、减轻构成及加重构成3个罪刑单位,即犯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 标签: 探析绑架罪 立法完善 绑架罪立法
  • 简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抢劫、敲诈勒索在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比较接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定罪方面的争议。本文从案例出发,结合比较法关于三的界定,详细论述了三的区别,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有所启迪。

  • 标签: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区别 绑架罪抢劫罪
  • 简介:以复合行为犯和目的犯的基本理论来分析,绑架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且不影响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认定;绑架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实力控制,并且修订后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高,因此单纯的欺骗不能构成绑架的行为方式;绑架中的暴力行为程度可以包括故意杀人。

  • 标签: 客观方面 单一行为 欺骗 暴力程度
  • 简介:绑架的客观行为是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而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行为后,将向人质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提升为绑架的实行行为

  • 标签: 客观要件 绑架罪客观 要件认定
  • 简介:着手实施了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犯罪手段的实施方法不同  绑架勒索的犯罪实施手段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  四、实施威胁的内容不同  绑架勒索一般是以杀害或者伤害人质相威胁而敲勒索的行为人通常是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

  • 标签: 刍议绑架勒索 敲诈勒索罪不同 绑架勒索罪
  • 简介:将向人质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提升为绑架的实行行为,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的行为在绑架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勒索财物或者提出要求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 标签: 客观要件 绑架罪客观 要件认定
  • 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情节较轻"的适用。

  • 标签: 绑架罪 情节较轻 酌定情节 法定减轻情节
  • 简介:本文主要研究绑架的主体问题。新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共同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立法悖论。近日,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不足。但本文通过分析,还是认为在刑法总则所列举的具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诸种犯罪中加入绑架为佳。本文还重点分析了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认为应该借鉴结合犯的立法。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应遵循从低原则,只要达到其中某个较低的年龄线,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标签: 绑架罪 主体 立法解释 刑事责任年龄 结合犯 中国
  • 简介: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行为后,其继续状态开始于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4)针对认为绑架勒索客观要件既应有绑架行为也应有勒索行为的观点

  • 标签: 客观要件 绑架罪客观 要件认定
  • 简介:以张彪绑架案为例,对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对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应严格限定为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形。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犯的处理,若情节尚未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的,以绑架论处;若故意伤害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奸淫被绑架人具备法定严重情形,应当判处死刑,实行数罪并罚。解释法律尤其是解释刑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对立法者立法原意的捕捉和理解应当首先基于法律条文,而不应首先进行扩大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没有发生改变的大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第一选择。当然,文义解释面对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还是立法者基于现有法律、因循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修改弄口紊盖.

  • 标签: 绑架罪 杀害被绑架人 法理
  • 简介: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绑架规范中,具有“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历史上看,立法将绑架规定为具备特定目的的行为,是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制约。当前情况下,再凸显“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无论在立法上抑或司法上都不具备必要性。认定绑架的行为,应该着眼于绑架行为本身,而不是其主观目的性要素。如果从立法上取消绑架的主观目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至于造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的混淆,而且更容易把握绑架的构成特征。

  • 标签: 绑架罪 主观目的 单一行为 复合行为
  • 简介:绑架起刑点即为十年有期徒刑,远远超出传统的故意杀人等罪名的起刑点。绑架罪刑罚之重还体现为法定情形下死刑适用的唯一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绑架时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绑架在客观形态上与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抢劫等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必须结合具体个案中的相关证据来准确认定绑架,全面完整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避免客观归罪。

  • 标签: 绑架罪 罪名 相似 故意杀人罪 界分 非法拘禁罪
  • 简介:从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杀害被绑架人"应包括对死亡结果发生的要求。"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则合理地限缩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在对绑架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中对限制死刑刑事政策的贯彻可谓有得有失。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对"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应以处无期徒刑为原则,以处死刑为极其罕见的例外。

  • 标签: 绑架罪绝对确定的死刑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死亡限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