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目前学界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与亲权相比具有差异性,仅有监护制度不足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主张采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制度同时规定的做法,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延伸规定,在亲权丧失后才对未成年人发生监护。另一种观点主张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继续沿用为全体未成年人统一设定的监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对不同观点的文献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亲权与监护兼采论者大多是从亲权所具有的特殊内容来论述的;大监护论者则是针对传统亲权有关内容可能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不良后果、监
简介:一、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的含义与实例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本文中指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侵犯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表现为,夫妻一方妨碍另一方或相互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包括剥夺监护权或限制监护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等。例如:连某(女,俄罗斯国籍)与我国公民徐某于1994年在南京结婚,次年生一女(新西兰国籍)。连某母女除在国外住七个月外,一直与徐某生活在南京。1998年5月徐某因女儿抚养权分歧与连某协议离婚未成后将女儿藏匿,使其母女不能相见。连某通过多种途径未能解决问题,于同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徐某排除妨害,停止侵狙其监护权和损害女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