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不会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只会与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论著及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是股东和公司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组织法。《公司法》中一些关于规范“公司”的条文存在语言表达欠准确性的不足,因为这些条文在语言表达上虽然以“公司”为规范对象,但实际上却是规范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或者公司控制股东的。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这些条文进行修正。
简介:本文研究普通法上的代理关系理论,首先表明代理关系缘何成为法律上的专门条目,其次告诉读者:要说明代理关系一出现就会引发的那一系列反常操作,或者背离通则之处,就必须诉诸纯粹常识所不解的某种原因;该原因其实就是古代准则的残留物,这些准则的早期形态体现着家长(基于早已消逝的实质理据)的特定权利和责任,到了现时代,这些准则已被概括为一种拟制,这拟制除了词语形式之外在世界上一无所是,却反作用于法律,并倾向于进一步发扬自己造成的反常操作。本文随后考察主题所涉各分支——侵权、契约、占有、追认——在早期英格兰法上的规定,并表明拟制在每个分支中的效用。最后,本文表明法律的整个轮廓都源于逻辑和常理在一切要点上的冲突。
简介:<正>迄今为止,在追求民主法治的当今社会,相对于宪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行政法律关系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已日益成熟、全面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关系理论也已经达到系统化和条理化的程度,并且指导着司法实践,对具体案例的审理各自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可对于应该置于上述三大法律关系之根本基础地位的宪法关系理论却不甚成熟。其原因就在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被司法机关拒绝适用,虽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进行了宪法适用,但是这种适用还是一个低
简介: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
简介:因果关系切断说认为,共犯关系的消解的唯一判断标准是,是否消解了自己先前的参与所给予的因果性影响。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结果避免措施之际,不是考虑着手实行之前还是着手实行之后这种形式性区别,而应关注共谋的内容是否已经被部分现实化,并由此形成了容易以此为前提继续实施犯罪的状况。不过,即便没有消解因果关系,倘若共谋者通过一定努力,消除了自己的参与行为的重要性,或者消除了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共同性,该共谋者就从共同正犯降格至帮助犯。另外,被其他共犯单方面地排除在共犯关系之外,这不过是意味着排除了自此之后的心理的、物理的因果性,但并不意味着切断了先前的参与所具有的因果性影响。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共谋共同正犯是为了对犯罪背后的首要分子或没有分担实行行为者科处正犯责任而诞生的理论。但是,实务中存在脱离共谋关系的情况。日本下级审与韩国大法院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来限制共谋共同正犯引起的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1950年以来,日本下级审一直认定"共谋的脱离"。判例的"共谋关系脱离论"被大塚仁发展为"共犯关系脱离论"。共犯关系脱离论是指,其他共犯完成犯罪时,对自愿中止犯罪并脱离共犯的人也科处全体犯罪的责任的做法太苛刻,因而扩大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理论。1972年以来,韩国大法院受到日本下级审判决的影响而肯定"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并且,利用其概念限制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大法院认为,加入犯罪共谋后但在着手实行共谋犯罪前脱离共谋关系时,该人不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日本的最高裁判所还没有认可共谋关系脱离的案例,只有部分下级审的判例认可"共谋关系脱离",但是,日本下级审没有对只离开现场的情况肯定共谋脱离,要求明示
简介:<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正如部分共犯会中途加入那样(承继的共犯),也存在部分共犯中途退出的情形,此即为共犯关系的脱离0(I)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自共犯关系成立直至犯罪最终完成,尽管部分共犯已退出该共犯关系,但其他共犯仍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既遂(在着手实行之前退出的,也可以是未遂,下同)的情形。根据共犯类型,共犯关系的脱离可分为共同正犯的脱离与教唆犯的脱离、帮助犯的脱离;根据具体脱离时点,又可分为着手实行之前的脱离、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前的脱离以及既遂之后的脱离。研究共犯脱离,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明确共犯脱离理论的意义,界定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间的关系;其二,明确共犯脱离的法律效果,解决脱离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