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相比较于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我们的行政审判还停留在比较低级的水平。一方面,这与我国制度性缺陷有关,如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独立等;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中从事行政诉讼的队伍的专业素养有关,我们很多从事行政诉讼的法官都是从民商事诉讼实务转任而来,并未受过专业的行政诉讼职业训练。当前,行政诉讼所呈现出一个普通性特点是“不经意间就流露出民事诉讼的光辉和影子”。虽然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①但两者毕竟不同,民事诉讼审查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争,而行政诉讼审查的却是基于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某个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行政诉讼除遵守一般性原则外,还应秉承其特有的审查规则,本文拟以个案引作阐述。
简介:在欧美,警察权的变迁经历了两次“脱警察化”,通过分权和分工,从国家行政、内务行政的同义词渐渐走向组织法意义,从警察概念分化出来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再使用“警察”名称。第一次与分权有关,通过与军事权、财政权、司法权等的分离,警察权逐渐限定在内务行政领域。第二次与政府组织体系分化、职能进一步分工有关。通过不断明晰警察权目的,将政府的一些职能从警察权之中剥离出去,警察权也便与内务行政有了一定区分。我国自清末起步的现代警察制度,通过组织体系的重构,延续了衙役、保甲等传统职责,对警察权的认识直接取自欧美晚近的警察概念。也经历了分权与分工,通过“脱警察化”逐渐限缩警察概念与警察作用,但不彻底。建国之后形成的“多元分散”的警察体制存在着进一步改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