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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古今中外的法治类型可以概括为“守成法治”和“革新法治”。《商君书·定分》中的“孝难题”提出了革新法治建立的三个基本难题:革新立法的溯及既往、法治权威的时不我待和执法官员的违法乱纪。当代中国与商鞅变法时期面临的相似的现代性挑战和制度建设目标,使得理解、思考和回答孝难题对于当代法治理论的建构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具有了重要的学术意义。

  • 标签: 孝公难题 法治概念 溯及既往 新法权威 官员守法
  • 简介:法官在判断序良俗的过程中,应当尽量抛弃其主观好恶等个人因素。在判断标准的选择上,法官应考虑当事人所属的民族与地域,适当借鉴经验主义标准与唯心主义标准,顾及普通人的感受与专家的评判。在进行判断时,法官既要重视普通人中间的流行意见,又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 标签: 公序良俗 公共政策 法律行为 法官
  • 简介: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序良俗因其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此,设立序良俗原则的正面评价标准和消极限制标准能够为其适用提供良好参照;类型化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序良俗的现实表现;而必须穷尽规则、以实现个案正义为目的以及须充分说理则是对滥用序良俗的最后限制。

  • 标签: 公序良俗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权 限制
  • 简介: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域之治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 标签: 公域之治 软法 和谐社会
  • 简介:诉讼过程是个向社会开放的动态过程,公共政策就是沟通司法与社会的一个桥梁,作为公共政策之一的序良欲,具有法律原则,行为依据及法律渊源的三重属必,而,序良俗本身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在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实践时,又必须在必要,及时的框架下,采纳相应的司法标准与司法规则。

  • 标签: 公序良俗 公共政策 司法活动 诉讼过程 法律渊源
  • 简介: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关于人的认知前提假设.私法与社会法有一个本质属性的区别:私法中的人是自私利己之人,社会法中的人是克私利之人。克私利的人性假设使社会法区别于私法,为社会法证成。

  • 标签: 私法 社会法 自私利己 克私利公
  • 简介:宗祧继承是中国古代社会以来家族维系的一种重要制度,家族的发展需要男丁的继有而承续,当血缘性的承继没有可能实现时,则出现了对家族绝嗣的威胁,由此,立嗣就是为了“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通过找寻其他的代替方法延续香火或是延续家族一脉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制度。

  • 标签: 《名公书判清明集》 文化特质 纠纷解决 立嗣 案件 法律
  • 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 标签: 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 简介: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西侯村在党支部书记吴永宁同志的带领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对农村工作的政策,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朝着小康社会不断迈进,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深受区、街道办的表扬和群众的称赞,为不断提高村民生活水平,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做出不懈地努力。

  • 标签: 灞桥区 村支部书记 群众 “三个代表” 农业产业结构 农民脱贫致富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权案,使正当防卫与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教义学亟待关注的课题。在法治国中,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力救济机制的权成性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大价值诉求的平衡。首先,应当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区分开来;力救济优先只能通过防卫权行使条件从程序上“冻结”防卫权,而不能从实体上消灭防卫权的存在。其次,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力救济才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优先于正当防卫的地位:一是法律在相关领域具有追求秩序稳定的特殊价值目标;二是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法益,能够通过事后的力救济得到恢复;三是受害公民在寻求力救济途径的过程中,不会遭遇过分重大的困难。

  • 标签: 正当防卫 公力救济 公定力 自助行为 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