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系”概念最早是由谁提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存在歧义,一种理解可能会试图去爬梳中西法律家著作和学说,以期得出谁最先提出“法系”这个概念或者理论;而另一种理解则会指向于“法系”汉字的最早提出者,使问题得到圆满回答。当然,由于世界上文化的差异,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下的法律的交流,对于概念和术语的翻译不可能做到切合原意,所以也会出现同一个汉字对应不同的外文释义,这就会造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笔者将会对这一现象中的两种理解或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下文将从“法系”理论的学术史反思,试图论证穗积陈重最先提出“法系”理论。
简介:<正>一、外层空间及其法律问题的提出外层空间法,简称外空法,是法律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不但涉及国际法,而且涉及到地球物理学、气象学等学科。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Sputnik)。半年内,第二、三颗人造卫星又相继飞上了天空。宇宙空间问题就提到日程上来了。1961年4月12日,苏联第一艘宇宙飞船由宇航员加加林驾驶进入了运行轨道。1962年2月20日,美国宇航员格林驾驶的宇宙飞船也进入了轨道。1969年7月20日,美国阿波罗号宇宙飞船第一次到达了月球。这是人类第一次接触到月球的表面。他们在月球上行走,进行了一系列试验,收集了一些月岩石标本,在那里放了许多仪器,然后回到了他们的登月舱,离开了月球。1970年4月,我国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东
简介: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简介: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这种实践经过数十年被其他国家广泛接受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形成习惯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帮助其传播的作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能产生重大跨界环境影响的规划或项目的环评中的应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环评法律明确地排除了对项目的跨界影响的评估。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从二十一世纪开始,审理了数个涉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件,数次肯定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并且通过不同案件的判决,陆续澄清了该规则的内涵。中国也通过自己签署的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对这一规则表示接受,并且在一些项目上开展了跨界环评的实践。
简介: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和那些地方的法定范围。从另一个角度讲,刑法的空间效力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不仅为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确定了明确的对象与地域范围;也为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不管通过何种形式,都必须确定其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与有关外国刑事管辖权的交叉与冲突。所以,确定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刑事管辖权,涉及到许多国际法上的问题。究竟如何
简介:跨界含水层及其蕴含的淡水已成为各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规制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国际法却发展相对滞后。为逐渐发展与编纂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8年二读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决议注意到草案。当前,草案与国际地下水法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草案的最终形式,即以草案为基础制定一项公约或仅通过软法文件,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发展、编纂国际法的职责、各国的立场、已有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欠缺及草案自身的缺陷等均要求草案采取软法文件这一最终形式。随着相关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日臻完善,联合国大会可以考虑在完善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框架公约。
简介: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最初使命是比较欧洲各国的立法和法律制度,进而为欧洲各民族国家自己的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之后发展到对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甚至法律思想的比较,特别是欧洲内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比较法视角可以称为比较法的西方意义。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所谓比较法,重要的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而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比较,是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比较。比较法的西方范式同样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中国意义在于立足文明转型的宏观视野,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道路指引方向与路标。因此,中国学者应当尝试建立起比较法的中国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