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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性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之一。之前对中国古代思想家人性的研究常局限于对他们的系统人性论述,有时还混淆了他们的理想道德人格和一般人性。鉴于人们对日常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评论可能隐含关于人性的一般判断和看法,从利益、自然情感、认知和实践四个方面对孔、孟隐含于人、事评述中的人性的梳理表明,尽管孔、孟心中有自己的理想人格追求和规范,但他们对一般人性的看法非常现实;与现代社会科学的人性假定和经验研究发现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现实的人性可以有效揭示中国传统政治"儒表法里"的内在逻辑;对政治法律思想的实践可能也有所启示。

  • 标签: 早期儒家 人性观 儒表法里
  • 简介:本文区分孔子对天命和鬼神的不同态度,通过强调天命对于孔子传承文化的重要意义等问题的分析,回应了学者们在孔子天命问题上的见解,指出"礼"、"时"均非孔子的神圣价值来源。孔子的天是人之为人的终极依据和最高权威。

  • 标签: 孔子 天命 鬼神
  • 简介:<正>法家是战国时期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他们通过对法的定义、性质、起源、作用以及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独到的法律和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导其变法实践和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同时,他们基本是沿着现实主义的思维方法认识和观察战国社会的急剧变革,并以“法治”为杠杆,推动了当时的政治

  • 标签: 理论根据 基本问题 社会现象 道德教化 我国古代 起源
  • 简介:在古罗马,继承和发展古希腊的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西塞罗的贡献尤为突出,他既以一个思想家的理性思维,也以一个政治的现实而敏悦的眼光来看待法律和治国的方式。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经验训练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

  • 标签: 西塞罗 自然法 良法 法治观
  • 简介: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原则,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某种规则,但只要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应成为正当化事由;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个问题,因此,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

  • 标签: 行为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 简介:在官箴类书籍中,作官之人常常论及"善、恶"与"福、祸"的关联,强调官员日常处理的"公门中事"与民生祸福攸关,认为,若官员处理事情允当,使百姓受益得"福",则官员无异于"行善",自己也必将因此获得好的结果--"福报"。相反,若官员奸佞苛刻,甚至冤枉无辜(即使出于无意),则必因其为恶"作孽"而自损其"德",最终招致神谴而罹"祸"。这种"善"(或"德")与"福"、"恶"(或"孽")与"祸"之间所具有的必然联系--"福"得自"善","祸"源于"恶",即为"阴骘"的核心内容。

  • 标签: 案件 清代 官员 “福” “德” 官箴
  • 简介:<正>许多关于毛泽东的著述中都提到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民主治国的谈话。那是1945年黄炎培等六人访问延安时发生的。黄炎培对毛泽东谈起了兴亡的周期率:“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够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览取一望。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黄炎培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 标签: 毛泽东 人民本位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黄炎培 “四大民主” 上层建筑
  • 简介:先秦法家对法的论述具有概念性思维的特征,将公正、权利义务的明分、无私和善的内容嵌入了法的概念性内涵,且认为已经制定的法律应是完备而详尽的。刑无等级、不避亲贵、不别亲疏和功过、一准于法、禁止赦宥、禁止私议法律和法贵下断,是法家所主张司法公正的内容。公正的司法能定分止争,减少或防止纠纷的发生,能规范民众的行为、富国强兵、稳定社会秩序。

  • 标签: 先秦法家 司法公正 刑无等级 一准于法
  • 简介:伴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当代青年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价值发生相应的变化。当代青年的正确价值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物质、精神、政策、法律、舆论、教育及自身修养等各种手段和途径方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 标签: 价值观 培育体系 对策
  • 简介:科学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蕴涵了丰富的人权哲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举措.不仅使得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而且人民享有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诠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

  • 标签: 科学发展观 人权哲学 以人为本
  • 简介:科学发展是我党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本文拟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对我国宪法进行再学习。

  • 标签: 科学发展观 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 宪法 世界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建设 发展经验
  • 简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如何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振兴自强,是当时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在这种时局下,一些士大夫、知识分子无论是出于对国家前途的关注,还是出于对王朝安危的考虑,就民族自强问题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末代帝师陈宝琛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 标签: 陈宝琛 帝师 法律观 民族自强 社会责任感 鸦片战争
  • 简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发达依赖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死刑观念。性善论基础上的教化主义死刑、性恶论基础上的威慑主义死刑与性有善有恶论基础上的预防主义死刑,充分呈现出中国古代死刑与人性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注重情性而忽视知性的经验主义倾向,中国古代的死刑夹杂于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面貌。

  • 标签: 中国古代死刑观 死刑的人性基础 性善 性恶
  • 简介:鸦片战争之后,越来越多的列强将触角伸入我国,纷纷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不但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割地赔款,还攫取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沿海自由航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领事裁判权使我国司法主权遭到严重破坏,可谓丧权辱国。

  • 标签: 近代中国 司法观 片面最惠国待遇 领事裁判权 嬗变 西方列强
  • 简介:拟人法律,是法学家们以人为喻体,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术语,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与描述的法学方法,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方法。作为拟人法律的喻体,除了人的器官、生理状态、意识与情感、行为、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等具体方面外.还有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的人。拟人法律的内在根据是类比推理,还有“以己度物”的认知进路、万物有灵论和生物进化论。拟人法律的运用,须以正确的价值判断为先导。

  • 标签: 拟人法律观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 类比推理 法律隐喻
  • 简介:<正>法学世界(也称"法学"),是人们对法和法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看法,既包含了认识论方面的内容,也涉及价值论的领域。它是哲学世界(人们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根本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比哲学世界低一层次的、更为具体的观念。就中国古代而言,早在夏、商、周三代、便已有了对法的基本观念.这一点可以从出十

  • 标签: 法学世界观 中国古代法 董仲舒 秦始皇 重要组成部分 黄老思想
  • 简介:一、从两起案例引发的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的思考1.刘涌案: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因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在公众纷纷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审。改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证据的可信度的问题。辩护人拿出了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使公诉方证据的可信度下降。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刘涌死刑。

  • 标签: 目的价值 形式价值 刑事诉讼
  • 简介:社会护制度产生、兴起于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现逐渐应用到民事领域特别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之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向纵深发展。但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倡导在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护制度,不仅需要肯定其积极意义,还需要深入探讨民事护的特点、护制度的程序价值、护与审判的关系、护工作范围等理论问题,并需要直面实践中存在的发展不均衡、程序不规范、要求不明确、监督不到位等不足,应当从护机构的设置、观护人员的选任、护工作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制度的正当性,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案件顺利审理的双重价值。

  • 标签: 未成年人 民事案件 社会观护
  • 简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制度是否公正与正义,要看法所保护的社会制度是否公正和正义;正义和正义都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正义思想作为人类文化的精华,具有客观的历史延续性。就本质而言,社会主义法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最高类型的法,它吸收了以往法律文化的一切合理因素,包括正义思想的法。社会主义正义对法的基本要求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法律面提人人平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正义与现实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实中的法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但不是评价人们行为正义与不正义的全部标准。社会主义正义要求在法的创造和执行过程中,充分遵循反映社会主义正义的各种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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