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曾经为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辩护工作是从被告人上诉开始的。由于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被告人犯有伤害罪,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辩护工作的难度,但是,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终于找到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洗脱了罪名。案情:被告人谷某的姐姐与邻居胡某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1995年4月18日下午6时许,谷某因姐姐的孩子被楼上胡某抓伤。遂上楼找胡某论理,双方话不投机,动手打了起来。事后,胡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谷某对其面部连击数拳,致使其下前牙(2112)断裂。法医经审阅胡某提交法庭的病历材料,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胡某面部外伤后就医病历记载胡某下前牙(11)松动三度,下前牙(22)松动二度,
简介:发表这篇译文,我们编辑部同仁的心情非常沉重。王铮教授曾留学南斯拉夫,对刑法理论有精深的造诣。他曾是本刊的一位重要作者。约在两年前,王教授把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大法官儒佩基奇的这篇论文翻译成中文,并交投本刊。我们认为该内容颇有学术价值,乃决定由王教授再对译文进行校正并与原作者联系版权事宜,以备刊发。王教授办事认真,对译稿数度润磨,历经数月。当他把最后一次校订的译文亲手交给本刊编辑阮齐林先生时,已是1998年的盛夏。但令人悲痛的是,在我们接到译稿十余天后,就获悉他突然病故的消息。对于这篇译文的延迟发表,我们对王铮教授怀有深深的歉意。愿他在冥天安息。
简介: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