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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般累犯刑种条件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前判刑罚与再犯罪刑罚的种类要求,刑法规范均要求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能成立般累犯。将待决定的对象作为成立条件来予以运用本身就会导致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要对符合般累犯条件的再犯罪刑罚从重处理,又形成了逻辑上的悖论。用刑种条件作为标准也与现行的刑法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

  • 标签: 一般累犯 成立条件 刑种条件 执行要求 具体适用
  • 简介: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

  • 标签: 见危不救 见义不为 举手不劳 道德义务 不作为犯
  • 简介: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狭窄,适用条件模糊,欠缺正当适用程序,且既由检察机关决定,又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其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导致有些检察机关不愿适用。立法应当进步完善,包括适当扩大其适用对象,将附加条件分为负担和指示两部分,适用程序从仅仅听取意见到举行公开听证,并取得被害人同意,监督考察从检察机关负责转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时,应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适用
  • 简介: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1]。

  • 标签: 逮捕条件 羁押 逮捕
  • 简介: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 标签: 法定刑升格条件 认识 认识错误
  • 简介:权利结构的存在远非我们想像的那么自然和普遍。中国古代的地权秩序强烈地提示我们有另种以权力结构为基础的法律形式的存在,这种形式在本质上是排斥权利的。罗马法的权利结构来自于罗马公民的项强烈意愿:肯定自己的自由,以区别于奴隶。罗马法的基本观念是通过明确施加的限制而证明或实现自由,由此形成了私法特有的权利结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取决于这样种决断:把人们的生存与幸福设为法律的目的。虽然财产观念具有某种跨文化的特征,但是,私法秩序的产生却有赖于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以权利结构为核心、以诉权为存在形式的“法律设施”。这切,在中国传统中付之阙如。

  • 标签: 权利结构 自由 私法秩序 信仰
  • 简介:、郭××盗窃案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4日19许,犯罪嫌疑人郭××伙同刘××(在逃)在卢龙火车站货场5道停留的列车上,采用刀割篷布卸货的方法,盗窃车内化肥10袋,价值1350元,2008年1月3日19时郭××伙同刘××、赵××等(均在逃)以同样方法在卢龙站内的停留列车上盗窃"军用大米"12袋,价值840元。

  • 标签: 附条件逮捕制度 利弊关系 工作机制研究
  • 简介:列宁说过,每次社会变革都伴随着观念变革,并且往往以观念变革为先导。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标志。厉行法治对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是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

  • 标签: 法治思想 文化条件 观念嬗变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本性转变 中国共产党
  • 简介: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又是股份公司得以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正因为这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都无例外地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范。本文拟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探讨各国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差异,并就此研究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 标签: 股份公司 发起人 股本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设置缓刑的直接缘由;籍以鼓励犯人自新,使缓刑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

  • 标签: 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 缓刑犯 缓刑考验 缓刑期间 撤销
  • 简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大代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必须要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定要积极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备件,

  • 标签: 依法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 人大代表 人大常委会
  • 简介: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 标签: 单位累犯 犯罪 人格 整体性
  • 简介:条件警告是英国2002年司法改革后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该制度具有替代庭审、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以矫正条件、修复条件、惩罚条件与限制条件的执行来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并根据所附条件的遵守与违背界分颇具差异性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具有某种类似的功能,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目标、具体适用与法律后果等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附条件警告 相关起诉人 附条件不起诉
  • 简介: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无论是从立法上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逮捕条件离宽严相济的精神都相去甚远.为此,需改革我国的逮捕适用条件,以体现宽严相济的理念.

  • 标签: 宽严相济 证据要件 刑罚要件 必要性要件
  • 简介:)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 标签: 法定条件 优先顺序 价值选择 无过错 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议”权,意味着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该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符合司法实际需要,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异议”的不同内容,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为保障“异议”权的落实,有必要在实务运作中建立细化规则。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议”条款“异议”权
  • 简介:知识产权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欧洲法院(ECJ)通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8条和30条进行解释而确定了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条件是,欧共体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当然,个知识产权产品是否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

  • 标签: 权利穷尽 区域穷尽原则 权利人 欧共体
  • 简介:我们这代法学研究者经历和参与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曲折历程。2000年2月,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的有关司法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上,笔者曾做过题为《司法改革的现状与问题》的发言,在充分肯定司法机关改革实践的同时,指出:首先,司法改革涉及到政治权力配置以及司法功能的定位,并关系到整个国家结构和体制,需要调动国家和社会的大量政治资源和财政投入。

  • 标签: 顶层设计 权力配置 政治资源 法学研究者 这一代 法学所
  • 简介:合同的附条件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之间,并不存在我国有些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异,两者不仅共同之处大于差异之处,更是可以逾越差异而完全混同的。其实,无论是就规避风险而言,还是就鼓励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而言,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解除相比附条件解除都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和立法规范的目的。之所以存在两者的并存,主要源于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

  • 标签: 附条件解除 约定解除权 异同点 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