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法制心理学认为,除一些病理状态外,人之行为总是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制约、支配、指导和驱动着。这就是本文试图对拒绝作证进行心理评析的基础。拒绝作证心理既不同于作证之心理,也不同于作伪证之心理.拒绝作证心理活动的归结点,只是要把法律需要再现的事实永远埋藏在自己心中。拒绝作证具有作证之心理基础,却不具备作证之心理起因,对它来说:法律活动与己无关,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也似乎法律的力量软弱苍白:金钱的诱惑、暴力的胁迫也似乎不能冲垮理智的防线,突破法律的禁忌“作伪证”;也许正是由于正义和非正义两种力量在内心冲突势均力敌,谁也战胜不了谁,
简介:关于‘“回扣”,各国法律大多并不绝对禁止,但却对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的反回扣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我国的政策与法律对回扣问题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干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特殊主体收受回扣的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
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
简介:199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2001年我国又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保护基准对该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随后国务院颁布了该法新的实施细则。这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保护水平与世界接轨。我国《刑法》还对盗版者触犯刑律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国务院还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为加强司法审判的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有关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显然,我国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诸方面大力构筑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尽管如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仍很突出,著作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力度令人堪忧。
简介: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在商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的支付需求,而对信用卡支付的一种创新形式。传统上将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环节划分为信用卡预授权环节和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并将预授权确认单作为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的证据。应当认为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之间形成的一个协议安排.不能将信用卡预授权确认单作为预授权完成环节的标志,因为持卡人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支付,同样能够达到履行债务的效果,应当允许完成的方式多样化。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在协议中是类似于协议履行完成的环节.可以从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承担方以及加大对持卡人保护三个方面完善该制度。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该法以进一步协调打击力度与保护程度为宗旨,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带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权,更新了不起诉制度等等。毫无疑问,新刑诉法的颁布,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难能可贵的一步。但是,欣慰之余,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该法在不起诉制度的设置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误,有可能在理论与实践上带来混乱及产生较大的负效应。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作深入的探讨,区分免予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的本质差别,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矫枉过正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技术粗糙,导致该制度的设置有违背宪法乃至动摆国家公诉制度之虞,且极大地损害和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背离了新刑法的立法初宗。
简介:<正>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