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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以“实事求是”为其基本原则的。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了,司法人员才能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所谓案件事实,就是概指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全过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客观环境、被告人的人身情况等等。案件事实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2)案件事实

  • 标签: 间接证据 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 证据认定 直接证据 司法人员
  • 简介: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围绕此问题,各国刑法学者众说不一,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本文拟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介绍,然后逐一评析,以期能对进一步研究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有所裨益。

  • 标签: 间接正犯 正犯性 学说
  • 简介:<正>当前,对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怎样区分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应否独立论罪?在刑法理论中还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直接故意杀人比较重视,而对间接故意杀人则有所忽视,有的把间接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过失杀人 人死亡 独立论 间接 行为人
  • 简介:<正>一、间接证据的概念、特点:我国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对间接证据的涵义的理解大体是一致的。都肯定了间接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及其在整个证据系统中的地位。对间接证据下了两个基本相同的定义;有的认为:间接证据是指只能证明案件的片断、情节的证据。还有的认为:凡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我认为,这两种定义对间接证据的涵义这样表述是精炼、简明的,也

  • 标签: 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 主要作用 直接证据 结论 刑事诉讼法
  • 简介:1998年4月2日,某客车在正常行驶中,被叉路口冲出的货车撞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责令货车车主吴某负责在10月内修理被撞坏的客车(约需修理费23000元),并支付6名受伤旅客的医疗费8629元。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肇事货车车主吴某及时支付了受伤旅客的医疗费,但又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不及

  • 标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间接损失 交警部门 客车 赔偿原则 货车
  • 简介:刑罚的目的是刑罚论的核心问题。在评析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刑罚目的论——“统一说”,即“坚持一个中心兼顾两个基本点”。刑罚的目的应坚持以间接一般预防为中心,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在间接一般预防的基础上实现报应与特殊预防的有机统一。“统一说”为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刑事政策调整的战略步骤。

  • 标签: 刑罚目的 间接一般预防 报应 特殊预防 刑事政策
  • 简介:跨国证券交易的兴起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证券的持有制度也因之从直接持有制转变成为间接持有制,并对建立在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基础上的冲突规则提出了新挑战。在证券间接持有制下,证券以定着的形式通过证券中间人在中央存托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上的电子簿记来实现证券的跨国交易。考虑到国际证券交易对于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要求,新的冲突规则应该以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法为原则(PRIMA),以克服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为跨国证券交易奠定统一的冲突法框架。

  • 标签: 间接持有制 跨国证券交易 冲突法规则
  • 简介: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应知 技术价值论 注意义务 按份责任
  • 简介:<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法院无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只表明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不服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而并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冲突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通知 《行政诉讼法》
  • 简介:由于缺乏《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明示授权,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安理会的决议,在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议的。司法实践以及隐含权力的理论,可以成为国际法院间接司法审查权的法律基础,间接审查权的特点在于审查的效力,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修改之前,国际法院不能宣告安理会决议的无效。安理会的决议按其涉及的内容,分为执行、准立法和准司法三类,国际法院对三类决议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 标签: 安理会决议 国际法院 间接司法审查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2条可能不完善,但在逻辑上,我们不能否认它充要条件的地位。第22条给出了“无过错”的范围,等于给出了“过错”的范围。传统民法以“过错”为侵权的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对视频网站的“过错”的认定,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对“应知”的认定。

  • 标签: 视频网站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红旗标准
  • 简介: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严重侵害他人健康权并致其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案例,和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拟就建立侵害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严格限制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作初步探讨。

  • 标签: 民事侵权 健康权 间接受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国际投资领域中的间接征收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也从传统的对征收补偿标准的讨论转变为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因为兼具投资东道国和对外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所以我国在参与制定间接征收规则时处于两难境地。结合国情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投资东道国和对外投资者的双重利益,从平衡东道国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努力完善间接征收规则。

  • 标签: 征收 间接征收 国际投资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双边投资协定
  • 简介: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 标签: 间接侵权 版权法 双重用途技术 过错
  • 简介: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态的传统通说,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质疑与反驳,主张间接故意不排斥未遂形态。通过构造案例等方式,本文发现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承接模式”无法解释的现象,进而在中德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对比与分析,指出传统通说在刑法教义学、逻辑学中的种种值得商榷之处。在批判并修正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根据事后结果倒推主观心态”理论后,本文提出了“根据事后结果取舍主观心态”理论,并从对该理论的扬弃中提出独立甄别间接故意行为是否成立未遂的标准。

  • 标签: 间接故意 犯罪未遂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不可罚的不能犯
  • 简介:对抗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在其漫长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发现真实、权利保障等一系列理论基础。对抗诉讼模式有利有弊,处于变动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应趋利避害,在完善既存制度的同时,建立司法审查、证据开示等新制度,以保障对抗诉讼模式的有效运行。

  • 标签: 对抗式诉讼模式 真实发现 权利保障
  •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将教育部提请修改的四部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包裹立法模式的先河。包裹立法就是为达到一个立法目的,而对散布在不同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次性的"打包"修改。这种修改模式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而且能保证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统一性等,但它的实施则需要一定的范围与条件,它所适用的范围则是一部法律的变动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变动,即有同类或同样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存在。同时该模式的适用对立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 标签: 教育法律 包裹立法 适用范围 优势
  • 简介:对抗刑事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四种不同的内涵:字面意义上的竞技司法、比较法意义上的普通法系审判、技术意义上的对审审判和控辩主导审判、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纠纷解决审判。对抗刑事审判运用在不同的语境下往往具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又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参酌最后两种定义的合理部分。对抗刑事审判应界定为由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且在严格规则规范下的审判,裁判者在该程序中通过理性的方法判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 标签: 对抗式刑事审判 竞技式司法 普通法系审判 对审式审判 控辩主导型审判 纠纷解决型审判
  • 简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尚未成为国际空间法中的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附着于外及天体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共有物,国家及非政府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索与利用,但要受到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充分注意他国利益及不得损害外环境原则的限制。从天体上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则不同于外及天体,国家及非政府实体都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美国、卢森堡两国现行有关空间资源立法虽然引起国际社会的热议,但其并不违背现行国际空间法。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坚持主张,凡是可以从外及天体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在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国家及在国家监管下的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测和利用,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激活《月球协定》,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同时,我国应加快国家综合性空间立法和商业航天立法的步伐。

  • 标签: 外空自然资源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共有物 不得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