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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十周年暨98年会于10月12日至17日在杭州召开,会议就十年来经济法学理论发展的回顾,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的法律对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在此基础上评选了优秀论文和教材、著作。我院法律系谭玲副教授参加了会议,夏蔚、谭玲副教授合写的论文《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其诉讼》获优秀论文等奖,我院法律系张杰林教授主编的教材《实用经济法》获优秀教材三等奖。大会还进行了第三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张杰林教授当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谭玲副教授当选为副秘书长。

  • 标签: 第三届理事会 经济法学 法律对策 侵权责任 调整对象 优秀论文
  • 简介:<正>一由司法部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法制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栏目多样的期刊,设有“法学论坛”、“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公证律师”、“劳改劳教”、“人民调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基本知识讲座”、“港台之窗”、“动态信息见闻”、“法律顾问”等专栏,并发表有关法制建设的文艺作品。

  • 标签: 法制建设 内容丰富 案例分析 人民调解 调查研究 法律顾问
  • 简介:《立法法》第6条对于法律规范的设计提出了功能、结构等新要求,成文立法的基本指向和核心内容,是对法律规范在其价值理念导向下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完整构建。立法者对调整对象的类型化提取,对关系主体的行为模式的调研与构设以及对立法设计方案的优劣评估成为立法设计中的三个重要逻辑环节。立法设计中,立法目的、立法对象和原则方案的确立,是法律规范的规则方案的逻辑前提,而规则方案的拟定、模拟与比较选优,则构成法律规范生成多方博弈、协商继而在立法草拟、审议中的主要挑战。

  • 标签: 立法设计 立法设计目标 规则方案
  • 简介: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一直是学界争论得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保证期间除诉期间,同时,本文认为有效的保证期间应有确定的始期与终期,应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段时期及不能长于诉讼时效。

  • 标签: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法
  • 简介:现有监护属性学说多立足于语义分析学,故片面性彰显无遗。准确定位监护属性,应以相对稳定之法律关系为依托,透过具体制度构成予以全面考察,厘清类型差异视野下监护所具有之不同特质。整体层面考究,于内部法律关系,监护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履行之义务;干外部法律关系,监护则系监护人对抗被监护人以外其他一切第三人之绝对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立法设计堪称允当,与监护基于内外法律关系划分之元属性定位亦相契合。

  • 标签: 监护 属性 权利 义务 职责
  • 简介:<正>一般而言,基本的法律文献体现为极其丰富的法律案件汇编,尽管这种汇编最缺乏艺术性。几百本汇编被出版印刷。日积月累,年复一年,越来越多的汇编问世。到1900年,法律汇编已是如此卷帙浩繁,以至于古巴比伦的犹太圣经或中世纪的圣经与之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了。可以肯定地说,人们无法从他们所收集的材料之中,得到一个完全或全面的美国生活图景。但是它们还是涉及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每个州至

  • 标签: 法律研究 法律文献 法官 汇编 案例 律师
  • 简介:各国社区矫正的模式多种多样。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也涌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社区矫正“1+X”模式包含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经费来源等五个子模式,“1+X”模式具有机构精简、人员构成合理、经费节俭、运作经济、立法适势等特点。

  • 标签: 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 “1+X”模式 帮扶
  • 简介: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取决于审法院的审理方式。审法院在自行改判时应该遵守审级原则、诉审分离原则、开庭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审法院的审理方式不符,审法院自行改判遵守的原则有的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符,有的存在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应该对审法院的自行改判权与审法院自行改判应该遵守的原则进行改革。

  • 标签: 自行改判 发回重审 审理方式
  • 简介:刑事审审理报告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常用的法律文书。其功能在于制作人即案件承办人向会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作为书面依据,所以它是承办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优质高效地制作审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但如何制作审审理报告却未见有专门论及,各类教科书中也未提及。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的模式可供参照。现行模式是否科学?有无必要改进?如何改进?本文将就此作一探讨。现状审理报告是伴随着审判委员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法律文书。现在一般称为“审理报告”或“审结报告”。其模式也由原先的百花齐放,发展到今日的相对规范化。以准确,如实、全面反映案件情况为其宗旨,同时也提出案件处理意

  • 标签: 审理报告 辩护意见 刑事二审 被告人 上诉理由 上诉权
  • 简介:<正>一康德成为自然法学派的反动而起的,是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其最大的代表者,是康德与黑格尔。前章所述自然法学的派学说,都是一种主观的虚构,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只是他们头脑中的空中楼阁,并不是历史的事实,也没有科学的根据。这种学说,只不过代表了当时急进的市民阶级政治的要求,指示了革命建国的一些方略。虽然法国革命,如实的实现了卢梭的理想,而其理论本身,是不能为那时学者所接受的。这是德国玄学派法理学所以代替自然法学而起的原因。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是十八世纪末叶到十九世纪初叶的德国市民阶级重性的反映,当时半封建的德国开始抬头的市民阶级,一面欢迎法国革命的理论,一面又害怕革命的巩怖

  • 标签: 法理学 市民阶级 十九世纪 法律 玄学派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