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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医疗纠纷是医疗恬动的产物,只要有医疗活动,医疗纠纷就必然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减少医疗纠纷和处理好纠纷,如何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以保护患者的台法权益和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近几年,医疗纠纷在病员方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例如,病员方已不单纯靠医疗方解决纠纷,而是希望借助宣传媒介的帮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 标签: 医疗纠纷 病员 医疗活动 护患 正常 患者
  • 简介: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16年,但现实中的卫生监督体制和当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要达到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在现实工作实践中,卫生监督机构又出现了机构名称不统一、人员编制落不实、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障措施靠不住、人员能力不适应、工作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使相关的卫生法律不能有力地贯彻落实。要保证各项卫生法律和行政首长的管理意志顺利落实,须要继续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确立卫生监督机构法律地位、保证政令畅通、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政策等,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权责统一的依法治国目标,才能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保证各项卫生法律和政策得到顺利贯彻落实。

  • 标签: 卫生监督机构 现状 思考
  • 简介:目的:了解正阳县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状况,为提高消毒质量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执行。结果:2005~2007年样品合格率依次为70.65%、85.97%、92.60%。结论:正阳县医疗机构消毒效果(质量)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应加大监督和监测力度。

  • 标签: 医疗机构 消毒效果(质量) 监测 合格率
  •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卫生执法的要求会愈来愈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卫生执法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执法机构系统内的监督约束机制。是保证正确实施卫生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和防止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的重要措施。现就这十问题谈几点意见: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卫生执法机构 内部制约机制 卫生法律
  • 简介:本文选取49家医疗机构和17家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和社会人群的问卷调查,了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和社会人群对《医疗机构标志》(WS307-2009)标准的认知度;通过现场核实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标志的使用现状,发现《医疗机构标志》目前在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医疗机构标志》标准修订提供依据。

  • 标签: 医疗机构标志 问卷调查 标准修订
  • 简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我国档案事业已步入法制轨道。值得欣喜的是,中央和地方档案行政机关内部多数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为档案行政活动的依法开展提供了又一条件。但是,由于目前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不活跃,对于档案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司、处、科、股)具体职责的认识尚没有到位,

  • 标签: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法制机构 法制工作 依法 法律事务
  • 简介:当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如火如茶,各县市卫生监督局(所)相继成立,与疾控中心彻底分开,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壮大莫定了坚实的基础。年轻的卫生监督机构给卫生监督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面临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找出这些问题,分析成因。并寻求解决的办法,尽快树立执法威信,是每一个卫生监督机构都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笔者结合天门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供大家借鉴。

  • 标签: 卫生监督 问题 成因 对策
  • 简介: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推定与瑕疵医用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等医疗民事赔偿新制度,加之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医疗隐患,《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势必会给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带来强劲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医疗机构应从摒除诊疗陋习、加强法律培训、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以及利用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保护性条款这四个方面来加以应对。

  • 标签: 医疗机构 侵权责任法 过错推定
  • 简介:企事业单位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内医疗机构)承担着企事业单位内职工的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及康复、计划生育、老年人及残疾人保健、慢性病防治、食堂卫生管理、职工义务献血、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多项任务。是我国卫生事业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的行政性行业管理局转变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后,企业内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出现了大量新情况,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企业内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的提出,正是这样一个不断适应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下面就我区249家企业内医疗机构基本态势分析,对企业内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问题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 标签: 医疗机构 健康教育 老年人 预防保健 卫生事业 社区卫生服务
  • 简介:本文从当前医疗机构在医疗安全方面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根据现代医疗安全管理理论,探索建立适合各个医疗机构的以预防为主的医疗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必要性。从而为建立综合性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奠定基础。

  • 标签: 医疗机构 医疗安全 预警 必要性
  • 简介: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改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分散、多头,执法力量薄弱、体制不顺等问题,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各地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相继组建了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卫生监督所,并将原由卫生行政部门自己承担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划人,实现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统一对外形象,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不加理顺和改革必将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 标签: 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
  • 简介:本文以垫江县为例,描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改革的现状,总结改革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 标签: 卫生计生 监督 整合 改革 对策
  • 简介:通过对一起生活美容公司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该非法行医案件中的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 标签: 无证行医 非法医疗美容 法律适用
  • 简介: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历史和政治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更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尽管不同法系的法律规定对市场经济发展有不同的影响,并且即使在同一法系中,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但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都很大。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医疗卫生领域也不例外,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鉴于此,我们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机构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期望为我国医疗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 标签: 发达国家 法律法规 监管 经济发展 政治经济体制 英美法系
  • 简介:卫生监督机构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卫生专业执法机构,其职能履行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以及合法的卫生权益。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成效。本文通过描述分析2011年北京市基层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配置状况;运用基尼系数、集中指数测量、比较北京市基层卫生监督人力资源公平性,系统评价北京市基层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配置公平性,为政府科学、有效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提供决策参考。

  • 标签: 卫生监督 人力资源 公平性
  •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 标签: 医疗机构 医药产品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外部法律效果 内部法律效果
  • 简介: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员的聘选、仲裁庭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 标签: 医疗纠纷 仲裁机构 仲裁庭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 标签: 医疗机构 药品缺陷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公益性 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