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普及导致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为平衡不同集团的利益,并应对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社会一般将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简介:1995年,马来西亚建立了“多媒体超级空中走廊”。之后,又全面修订了版权法,以便为信息和通信的发展提供法律环境。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缔约后不久,马来西亚虽然不是条约的缔约国,但1997年初就吸纳了该条约的主要部分,尤其是涉及技术保护措施的条款。当时人们最关切是在线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版权法规定了两种技术保护措施,即技术保护工具和权利信息管理。由于马来西亚是首批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国家,所以未能从其他地区尤其是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对此问题的争论中得到益处。因此,这些规定没有经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