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作为一个岛国,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比较敏感,体现在它的法律上就是修改得比较频繁,著作权法也不例外。例如日本通过对以往著作权法的修改,设定“自动公众传播”和“传播可能化”两项权利在互联网上保护著作权人的作品;将电影作品的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70年;授予表演者人身权,等等。截止2004年9月,日本著作权法又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其宗旨是为了强化对作品的保护,推进小泉政府倡导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本次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简介: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近期判决的VIMEO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标准,这是美国司法实践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最新发展。“红旗”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涉嫌侵权内容的性质,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通常不宜适用“红旗”规则。网络服务商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
日本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改
美国版权法下网络服务商过错标准的最新发展——评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Capitol唱片公司诉Vimeo公司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