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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常来常往》“抢”案进行了第二审,但未作出最后的判决。此案的基本事实是:2002年11月18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及金某商议将《常来常往》制作成歌曲由原告李某某演唱,并参加2003年的春节晚会竞选。三人就此签订了协议,共同出资12000元将该曲的伴奏编曲制作完成。该协议中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原告未参加此曲的晚会

  • 标签: 《常来常往》“抢歌”案 著作权合同 合同履行 著作权法 中国 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