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无形资产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所谓无形资产出资,是指以无形资产为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法律行为。无形资产出资,既是权利人最大化实现无形资产价值的内在追求,也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据资料显示,20世纪初,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为20%左右,到了五六十年代为40%~50%,20世纪末期则上升到了80%左右。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5%以上,而传统产业中建筑业为14%、汽车工业仅为4%。由此可见,以创新技术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创设的独特资本形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经济的增长模式,而且正在拓展和创新国家之间的竞争方式。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中所陈述的那样:"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
简介:目前中国诚信评估企业约有2000多家,市场规范并不健全,其中滥竽充数的大有人在。不过这一现象并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