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般认为,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由股东代替公司提起派生诉讼这一救济途径仅仅具有辅助性,其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原告股东已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exhaustionofintracorporateremedies)而无法实现公司利益保护的目的。为了贯彻这一理念,无论是作为该制度发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作为制度移植者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都对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比如限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