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晋国税稽告字(1999)第21号山西省长治市公路煤炭运销稽查分队收取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偷税案。该单位1996年至1998年7月使用省财政厅专用收据和自制收据,收取查补的公路煤炭专项基金4623836.54元,未计提销项税额,形成偷税601098.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1998年9月12日作出处理决定,限该单位15日内补缴所偷税款601098.75元,处罚款300549.38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291号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537346.41元,合计1438994.5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伍)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