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在金融单位曾遇到这样的问题:某单位为取得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与某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借款者在规定期内无力还贷,其抵押的房屋根据合同规定,依法归银行所有,以抵顶贷款本息,合同也随之解除,银行将抵押物转入帐内处理。这是一种典型的“以资抵贷”行为。由于各银行会计制度不同,核算科目的名称也不一致,如工行记入“其他资产”,建行记入“待处理资产”,中行记入“待处理押品”,农行记入“以资抵贷”科目。在转帐处理过程中,金融单位将借款者的抵押资产转为本企业的资产,此时,借款者与金融单位的借贷关系已经解除,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了转移,由借款者变为金融单位。对于逾
简介:关于财会人员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已经延续了多期,省内外的许多财会实务工作者及知名学者、教授参加了这一讨论.这一讨论具有二方面的意义,一是促使企业、社会进一步重视财会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他们的潜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二是促使财会人员认识自己的使命及社会价值,加快财会工作的转轨变型,由核算型迅速向管理型、经营型、决策型转变.在讨论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如财会人员是否生产力?财会人员怎样有为而有位?怎样认识并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财会人员中创造价值的核心人员及其层次划分?财会部门是否具有经营性质?财会部门如何引入市场机制?财会效益的范围、特征及其计量?财会效益如何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可?高级财会人员如何提高自身素质等.欢迎读者继续就上述内容来稿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