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笔者感到《会计法》中的一些规定尚需补充完善。笔者认为,1993年修改后的《会计法》,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缺乏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措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遇到阻力时,难以为他们申张正义。以致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2.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不够完善,制裁措施不够有力。《会计法》规定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两种责任形式,即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其局限性大,使许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行政处分一般只能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的成员及个体经营者没有约束力。即使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很难给以行政处分。二是在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