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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张丽,不是那种呼风唤雨、锋芒毕露的人.看她含笑沉静地站在你的身边,常会有一种大姐式的温馨感染着你,令人无法拒绝她的真诚和质朴.但了解她的人都知道,在她的内心始终有着强烈的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意识.她是属于那种为实现个人理想、为发展平安而自觉加压负重、埋头苦干的人!94年底成为平安人后,张丽已连续两年成为上海产险的展业能手了.在与她谈及成功之道时,她会毫无保留地亮出“秘诀”:抓牢大项目,主动出击;没有结果,决不放弃!记得在攻克巴斯夫跨国集团公司大项目的半年多时间里,她几乎耗尽了心血.每当回忆起此事,她仍激动不已,当时,她一得到巴斯夫集团投资上海十多亿的项目部分竣工、将要投产时,马上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外方保险需求等等.可是,上海保险同业的业务触角早已深入该单位.她没

  • 标签: 上海分公司 大项目 张丽 成功之道 明星 个人理想
  • 简介:一、代位求偿的法律渊源代位求偿也被称为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取得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代位求偿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最早的案例始见于英国1892年的“马森诉森茨勃”...

  • 标签: 求偿权 被保险人 代位权 诉讼时效 第三者责任 保险事故
  • 简介:保险代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为财产保险以及同时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补偿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但是,对于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却素有争议。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性质上仍为补偿损害的保险,所以无疑也存在代位问题,但其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

  • 标签: 代位权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补偿原则
  • 简介:矩阵结构和管理模式在过去20年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这是对古典统一指挥的根本违背和创新,这种结构通过产品线上的部分获得专业经济,同时利用公司在某一特定区域的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与当地的竞争对手展开全面的市场竞争。在保险工作中,将双线垂直领导应用于展业、核保、理赔三个环节,形成三分立经营,相互制约,协调发展。

  • 标签: 双线垂直领导 保险公司 经营管理 矩阵结构 组织结构
  • 简介: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其他程序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带来许多不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法律空白予以弥补。

  • 标签: 保险人 代位求偿 案例 代位求偿权
  • 简介: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客观上有利于被保险人,但主观上是为了身处弱势群体的第三者的利益而设定的保险。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不能拘泥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应该从贯彻责任保险的目的出发,授予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索赔,这是责任保险的应有之义。

  • 标签: 强制责任保险 第三者 索赔权 法律制度设计 相对性原则 被保险人
  • 简介:一、保险金请求的产生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是随着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同时产生的。因此,要了解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的产生,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我国《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单独的规定,但根据...

  • 标签: 受益人 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生存保险
  • 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标签: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 被保险人 法律制度 合法权益
  • 简介: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转换,系连接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一项独特权利。该项权利的功能及正当性,乃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性保障,弥补团体保险保障暂时性之缺陷,助力团体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从性质上而言,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合同转换具有形成的特征,是一项合同更改。为了保障该项权利的正当行使,法律除了应当提供明确的权利行使规则之外,还应当在兼顾逆选择防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权利创设意旨的实现,将逆选择防范的程度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 标签: 团体保险 合同转换权 合同更改 逆选择
  • 简介:一、保险代位追偿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取得额外的收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的四项条件为:(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是前提条件;(2)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是实质条件;(3)保险人的代位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是额度条件。(4)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标签: 被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 机动车辆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代位权 赔偿金额
  • 简介:对于投保人欺诈性告知的问题,我国《保险法》中并未明确第16条对解除权作出限制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关于欺诈行为之撤销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和解释上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欺诈性告知,不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目的上,

  • 标签: 欺诈性 撤销权 解除权 司法判例 关系问题 保险人
  • 简介:人寿保险因其特殊性质而存在现金价值概念,投保人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属典型的财产权。当前司法实践中,现金价值是否为扣押禁止财产、投保人的债权人能否就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乃实务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如何执行等问题进行论述,

  • 标签: 人寿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 立法规制 《保险法》 介入权 受益人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