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贯彻落实需要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系列制度支持与保障。现行营业税税制存在税基过宽、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重等问题,制约着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应以“营改增”为契机,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基于不同性质业务的保险业增值税制度,围绕免税范围、抵扣项目和税率水平等方面强化税制的激励效果,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税制环境。“营改增”后,对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业务改为免征增值税,以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将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保险业务纳入免税范围,发挥免税政策对责任保险等业务发展的激励作用;以财产保险为主的非免税业务实行抵扣型增值税税制,以达到抵扣链条完整和税负稳中有降的效果;对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实行简易型增值税税制,通过简化税制、降低税负推动保险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和产业体系的壮大。
简介:为适应保险监管工作信息化的要求,中国保监套设计研发了保险现场稽核系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逐步改变传统的保险现场检查思维和行为方式,扩大了现场检查信息搜索的覆盖范围,提高了保险现场检查工作效率,降低了监管工作人力资源成本。但稽核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省分公司提供数据不规范影响数据导入,稽核系统接口程序运行效率有待提高,稽核系统使用功能设计需要改进提高,稽核系统部分数据字典客易产生歧义等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稽核系统设计,如:修改公司数据接口程序,提高导入数据质量;完成稽核系统升级改造,增加使用功能作用;完善自主查询使用功能,设置下拉制式菜单;扩大稽核系统应用范围,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简介:基于GlueVaR风险度量方法,选取1994~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死亡率数据,采取Lee—Carter模型对人1:7死亡率进行时间外推,运用Gompertz模型对我国缺失的高龄人口死亡率数据进行插补,计算得到GlueVaR方法下的养老金系统长寿风险度量值,并与VaR和TVaR的度量值进行比较。研究表明,长寿风险的GlueVaR度量方法与VaR和TVaR方法相比,不仅应对了尾部极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该方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获取更加全面的长寿风险信息。GlueVaR风险度量方法具有多个参数,一方面可以满足我国养老金系统管理者有效控制长寿风险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养老金计划参与者预期较高的养老金回报的要求。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