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球体育事务的发展引发了全球体育治理,并在体育治理结构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体育自治规则是全球体育治理的直接依据,但现有的全球体育自治规则仍然存在制定过程民主程度不高、没有确立世界统一的纲领和行为标准等问题。为实现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合理性建构,可采取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作为判断标准。关于全球体育自治规则体系形式合理性的建构,富勒所提出的程序自然法8项原则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实质合理性,依赖于其是否符合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全球体育治理基本原则,以及能否通过问责机构审查。全球体育治理仍然必须重视国家的作用,防止'没有国家的全球体育治理'思潮泛滥。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制定,积极利用全球体育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