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年内战时期税制(1927年-1937年)1927年蒋介石在“四·一二”后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出于发动内战之需要,对统治区各种赋税,针对北洋政府时的财政分割混乱,从体系的划分到征收制度的厘订,曾作整顿,以确立中央和地方赋税体系。1928年8月制定《划分国家收支标准案》,确定中央和省两级税收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系,当时列为中央税项的有:盐税、海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厘金、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所得税、遗产税15种,其中有些为拟待实施的税项;列为地方税项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船捐、房捐、其他收入等15种,也有些属于拟议的税项。
简介: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
简介:1946年底,蒋介石国民党彻底撕毁政协决议,内战全面升级,战火与硝烟开始重伴中国。形势所迫,作为游离于针锋相对的国共之外,并曾以第三方面形象出现的各民主党派不得不面对国共和谈大门彻底关闭的现实。下一步该怎么办呢?!在国共之间的炮火中,是有所倾向呢?还是寻一条其他的出路?手无寸铁的各民主党派,自然没有枪炮可拿,在国共间的战场上厮杀出另一条路,他们所能用的也无非依旧是他们的口与笔。于是,在口诛笔伐之际,各民主党派经历了两次关于“中间路线”的大讨论。一“中间路线”大讨论的缘起,也就是第一次大讨论的缘起,是由于1946年12月22日上海《文汇报》发表的一篇社论。这篇社论提出,在目前局势下,“第三方面的立场‘没有中立,只有是非”’。以此为开端,作为评判第三方面的各民主党派的立场为中心话题,许多民主党派的领导人纷纷发表言论,各陈己见。12月24日,(文汇报)发表民建会常务理事施复亮的文章(中立、调和与中间派),首先对先前《文汇报》发表的社论进行回复。文章认为国共两党都离开了政协路线,内战才会爆发。在谁也无法消灭对方的前提下,只有“以拥护政协决议为当前的最高任务”,即坚持以政协决议为准绳的‘冲间路线”,才能挽救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