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未成年罪犯共患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与普通ADHD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间的差异。方法随机选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看守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在押未成年男性罪犯(初犯、汉族)中确诊为ADHD者41例纳入研究组;选择同期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心理科初诊的ADHD患者38例(男性、汉族)纳入对照组。ADHD诊断采用《VanderbiltADHD评定量表》中的《VanderbiltADHD家长评定量表》(VADPRS)。父母教养方式进行评定采用《父母教养方式量表》(EMBU)(本研究遵循的程序符合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制定的伦理学标准,得到该委员会批准,分组征得受试者监护人的同意,并与其签订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结果有关父亲情感、温暖与理解,严厉惩罚,拒绝否认,过分干涉,过度保护和过分偏爱方面及母亲严厉惩罚,拒绝否认,过分干涉,过度保护和过分偏爱,情感、温暖与理解等父母教养方式方面,研究组父母存在更多不良教养方式,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父亲、母亲教养方式在情感、温暖与理解,严厉惩罚,过分干涉,拒绝否认方面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而对照组父亲、母亲教养方式只在严厉惩罚和过分干涉方面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而在情感、温暖与理解,拒绝否认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另外,两组在父母偏爱方面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未成年罪犯共患ADHD者父母教养方式存在更严重分歧。两组父母高文化程度(中专、大专)与低文化程度(小学、初中)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说明研究组父母文化程度显著低于对照组。研究组残缺型家庭(母亡∕父亡、离异)较对照组多,且两组残缺型家庭与完整型家庭比较,差异有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