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当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时,司法机构均按《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患者及家属也按《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