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浙江省科技厅、财税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订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换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账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刊摘)浙江省技术开发费实行税前抵扣
简介:我公司造气分厂老系统有8台间歇煤气炉,其中2^#、5^#炉为φ3.0m炉,其余6台为φ3:3m炉,以本地小机焦厂生产的机焦和山西无烟块煤为原料,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和煤矿的治理整顿,原料质次价高,生产成本增大。为改变原料路线和节能降耗,去年我公司新上了一套型煤生产线和一套吹风气集中回收装置,改造2^#、3^#、5^#、6^#、7^#、8^#煤气炉使之能烧型煤,现已正常烧4—5台炉,由于型煤炉温度低,吹风气在燃烧室不能完全燃烧,部分可燃气体放空,造成能量损失,而吹风气集中回收的就是这部分能量。我公司吹风气集中回收锅炉于去年底建成,经过两个多月运行、改进,效益明显。现就我公司吹风气集中回收锅炉及改进情况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