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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这是建国以来规模范围最大的一次制度创新,也是对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引起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现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由于税务管辖不明晰而造成的一些矛盾作一简要分析.实行分税制,从一定意义上讲,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作为国家税务局的各级征收管理机关,由于目前税法对于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管辖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因此,税务机关为了扩大税源更好的完成任务,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某个具体的纳税究竟应有哪一个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在各税务机关的基层征

  • 标签: 税务管辖权 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 中央与地方 税务机关 财政收入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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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本文认为,我国应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 标签: 税收管辖权 属地管辖 新《企业所得税法》
  • 简介: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成为启动再审的事由。然而,在实务中,当事人通过管辖异议申请再审,最终被法院提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管辖异议上诉制度,已经为管辖异议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如果还允许因管辖异议启动再审,将会导致程序上的冗余,有限的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不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管辖异议裁定不应成为再审事由。

  • 标签: 再审事由 管辖错误 管辖权异议
  • 简介:摘要:在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为减少受理海事案件地域管辖异议,明确细化海事案件地域管辖范围,减少管辖法律漏洞,减少与上海、宁波、武汉、青岛四家海事法院的管辖争议,提升海事法院管辖的精确度。

  • 标签: 南京海事法院 地域管辖权 管辖范围 管辖权异议
  • 简介:[摘要]美国的长臂管辖针对网络案件的特性,在确定管辖和平衡当事人利益两方面不断权衡,逐步发展出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为网络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增添了新的途径。

  • 标签: []长臂管辖权 按比例增减说 进一步活动说
  • 简介:跨国保护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催生的产物。在知识产权事项上各国对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的固守耽误了跨国合作的步伐。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引起各国管辖的现实冲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国籍国、原始权利取得国与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发生的管辖冲突,需要从国家主权意志的协调、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国内立法、法院管辖的主动克制等多个层次予以协调。

  • 标签: 知识产权 跨国保护 管辖权 冲突 协调
  • 简介:律师同志:我厂与外省某县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厂提供给对方水泥100吨,由对方到我方提货.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水泥质量有问题,遂向其所在地的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寄给我厂,要求我厂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我们认为,我厂与建筑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应由哪里法院管辖的条款,所以我厂认为应由我厂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现在我厂该怎么办?读者:赵榕

  • 标签: 应诉通知 收到管辖权 法院应诉
  • 简介:跨国电子商务的出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也对我国税收管辖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本文针对跨国直接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税收管辖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重新界定货物来源地判定标准,扩大劳务来源地内涵,将支付地作为来源地的判定标准,适当调整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用“常设机构”取代“场所、机构”,拓展“常设机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建议。

  • 标签: 跨国电子商务 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简介:当前世贸组织("WTO")多边体制下,区域贸易安排("RTAs")和优惠贸易安排("PTAs")持续激增的态势,已成为国际贸易格局中越来越鲜明的特征。与此同时,RTAs与WTO在争议解决机制管辖问题上的冲突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现。2004年美国诉至WTO的"墨西哥软饮案(WT/DS308)"引发了对"是否存在可以阻却WTO对诉至其处的案件行使管辖的合法事由"的探讨,由此得出的"WTO具有强制性管辖"的关键性结论促使人们去寻求诸如对《争议解决谅解》("DSU")第24条进行扩大解释、借助国际法原则等解决两者冲突的合理路径。中国现有的自贸协定("FTAs")中相关条款未能突破窠臼,其仍将面临类似于北美自贸协定("NAFTA")所经历过的困境,为此,本文力图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紧扣中国FTAs的实践,为其提供分析预测及可行性建议。

  • 标签: WTO 区域贸易安排 争议解决机制 管辖权冲突 法律阻却
  • 简介:本文阐述了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管辖的现行规定和内涵,进行了实证分析,探讨了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管辖的进路问题。指出,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管辖要符合诉讼管辖集中原则;要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使法院负担均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标签: 民事 再审 管辖权 进路
  •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自1998年订立至今,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权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甚至成为许多国家拒绝加入《罗马规约》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值得肯定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体制内赋予检察官自行调查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体制创新,因为该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惩处全人类普遍关注的国际罪行。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罗马规约》对检察官个人素质、品性作出高要求,且调查的启动也受到预审分庭、联合国安理会的诸般制约。检察官自行调查的行使须遵循管辖补充性原则,须有效协调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更须保证调查行使的透明度。这对世界各国进一步厘清刑事案件侦查中检警权力关系的权力边界颇多借鉴。

  • 标签: 国际刑事法院 检察官 自行调查权 预审分庭
  • 简介:摘要 : 工程建设属地的协调化管理属于电网建设的基础性环节,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以及法律规定相关的要求不断提高,电网建设的环境逐渐恶化,针对电网建设的项目必须根据期现要求顺利进行,这也带来了许多的负面影响。近些年随着电网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工程属地化协调工作的紧迫性越发突出。对此,为了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本文简要分析电网建设工程属地化协调工作方式,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 标签: 电网建设 工程建设 属地化协调
  • 简介:物流企业与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如何根据相关法律提出应对措施,以保障协议管辖的效力?

  • 标签: 协议管辖 物流企业 效力
  • 简介:审计管辖在理论上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这里的所谓管辖,是指审计机关之间从事审计监督业务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解决审计机关管辖的纵向分工;地域管辖解决审计机关管辖的横向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的另一种形式,它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 标签: 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审计监督 移送管辖
  • 简介:属地化管理是大部分国际工程承包商的通行做法,其内涵随着国际工程领域及管理形式的不断深入而日益拓展、丰富,已成为提升和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不断总结国内外承包商属地化管理的经验,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对陕速提升属地化管理能力,应对当前国际工程领域日益激烈的竞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作者基于管道局印度工程属地化管理的一些成功探索,浅谈这方面的思考和感受。

  • 标签: 国际工程承包商 属地化管理 企业核心竞争力 管理能力 国内外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