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停工期间损失如何计算?1998年3月荣德大学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豫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河南省的教学楼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施工中1999年1月,工程楼板突然出现裂缝,监理随即通知承包人停工.停工一段时间后发包人将工人从现场撤离,但周转材料、机械设备一直停放现场.为了分析工程裂缝原因花费了近两年时间.2001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其两年期间(730天)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300万元.请问: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能否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依据?
简介:问:承包人能否以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主张据实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天堂家园商品房住宅小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即每平方米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最终以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了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认为严重亏损。如按合同约定平米包干价计算,25万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价为2.7亿元,承包人咨询专业机构,该工程社会平均成本价为3.7亿余元。为此,承包人以工程约定价款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主张合同无效,主张按当地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是否成立?
简介: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数份合同无效,如何确定结算依据?2016年9月,发包人将某住宅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参与了施工图纸会审,并进行了基础垫层等施工。同年12月1日,经招投标程序,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委备案(即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即非备案合同),将结算方式变更为可调价。2018年1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按照非备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旅游业发展的也十分迅速。旅游产业市场需求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加速释放,作为消费升级产物的文化旅游业亟待推动供给端的调整以呼应个性化、多元化、品质型的消费时代;文化旅游业具有融合度高、关联性强的产业特性,其供给侧调整释放的诸多效应对于中国宏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供给侧改革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文化旅游业存在着市场供给和游客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过剩”与“稀缺”并存的景象,内涵式、精品化及优质型供给不足,通过发展旅游教育、依托互联网+、完善商业模式来实现总量增长、深度拓展以及服务完善是我国文化旅游业供给侧调整与提升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