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发包人承担给付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共同责任、替代责任等多种形式,但给付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在法律、法理和逻辑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替代责任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法理基础,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最佳的选择。
简介:摘要: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形式,其发展历程体现了建筑行业对高效、集成化管理的追求。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EPC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如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风险分担明确等,逐渐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然而,在实际应用中,EPC模式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发包人采取科学的管理策略来应对。针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发包人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优化管理。首先,落实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求清单式管理是关键。通过明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需求清单,可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偏离既定目标。同时,加强初步设计深度,推行限额初设招标,也是提高EPC项目质量的有效手段。通过深入细致的设计工作,可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降低后期变更和修改的风险。此外,优化总价合同计价模式,细化合同及风险分担,也是发包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简介:摘要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发包人往往是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招标结果、合同签订及发包方式都有着直接影响,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正确的招投标结果往往能够使工程进展、工期、质量、成本都能够得到良好结果,最大可能维护发包人的利益,而错误的结果则往往会损害到发包人的利益。所以正确认识到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发包人方面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对发包人来说十分重要。
简介:摘要:201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为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2019年,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之后,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均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进行明确。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对需要通过《发包人要求》明确的内容在条文中进行了提示。那么,建设单位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去描述这些内容,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对居住建筑《发包人要求》的内容进行提示,以期对读者在编制《发包人要求》时有一定帮助。
简介:摘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形。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工程款”的条款,就应当认定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对等的主要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实务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会有不同,承包人也可参照地方司法文件及判例对工程纠纷进行预判。
简介:摘要:在建筑行业环境的逐渐规范透明下施工企业在管理的上的投入就决定着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索赔是否成功更是直接取决于施工企业是否具备极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简介:摘要:最高院民一庭明确否定挂靠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但提出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可以成立“事实合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已经采纳了这种观点。
简介:【摘要】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不应受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破产重整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