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停工期间损失如何计算?1998年3月荣德大学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豫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河南省的教学楼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施工中1999年1月,工程楼板突然出现裂缝,监理随即通知承包人停工.停工一段时间后发包人将工人从现场撤离,但周转材料、机械设备一直停放现场.为了分析工程裂缝原因花费了近两年时间.2001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其两年期间(730天)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300万元.请问: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能否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依据?
简介:问:承包人能否以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主张据实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天堂家园商品房住宅小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即每平方米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最终以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了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认为严重亏损。如按合同约定平米包干价计算,25万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价为2.7亿元,承包人咨询专业机构,该工程社会平均成本价为3.7亿余元。为此,承包人以工程约定价款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主张合同无效,主张按当地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是否成立?
简介: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数份合同无效,如何确定结算依据?2016年9月,发包人将某住宅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参与了施工图纸会审,并进行了基础垫层等施工。同年12月1日,经招投标程序,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委备案(即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即非备案合同),将结算方式变更为可调价。2018年1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按照非备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简介:〔摘要〕: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为法治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伴随着律师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如借助网络平台炒作当事人,恶意操纵舆论干涉案件,营造受害者形象诋毁办案机关形象。本文从分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非正常辩护策略入手,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何种职业规范与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