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诉讼文化逐渐向“励讼”转型。国家精英鼓励民众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解决,不仅努力树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至高无上的排他性权威,还将“诉讼”与“权利意识”相联系,参与诉讼是权利意识高的表现。一在”法治”的治理理念和“励讼”的价值取向作用下,社会舆论和诉讼制度也发生转变。在普法运动中,国家精英一方面将法律武器交给民众,另一方面努力使民众懂得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王海现象和一元钱官司在媒体上被赋予崇高的社会意义,法制栏目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来指导民众该如何打官司,破除民众的传统诉讼观念。诉讼制度方面,在“司法为民”“诉讼使民”观念的引导下,中国的诉讼制度不断便民化、便利化,努力使诉讼成为民众可便利接触的权利救济途径。“励讼”的诉讼文化以及“励讼”强度的变迁为人们提供了理解诉讼率变迁的新思路,“励讼”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尚待进一步研究。
简介:生境影响着一个族群的文化类型,居住在坝区和山地的民族因此具有了相应的文化体系和身份标识。作为生境适应的主要表现,生计方式的选择直接反映着族群对于文化建构的能动性,土卡河村傣族从坝区迁徙到山地的生计变迁和文化模式形成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在迁徙后,传统的捕鱼生计在文化调适中得到延续,在橡胶种植之前的数十年中,他们依然保持着坝区渔民的文化特征,并与周边山地民族形成鲜明的对比。随着生境的变迁,土卡河村傣族将种植橡胶作为经济行为的主导,以耕种为主的山地民族文化也逐渐出现在其文化体系中,这一文化体系兼具"渔民"与"耕农"的身份特色。可见,在民族地区的社会转型期,族群的能动性——而非地理生态环境,成为文化模式延续和发展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