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矜老怜幼”的恤刑思想历来是我国传统的用刑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历代法典中对老年罪犯从宽处罚几乎都予以了规定。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的权益,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条例。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在理论界也已经形成共识。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似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看,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还是从解决老龄问题、实现刑罚的目的考量,都有必要增设老龄犯罪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及规定。在本文中,笔者试着在当代法治语境中对老年罪犯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以期能对老年罪犯的立法起到些许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