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乡村社会变迁带来规则认同转变(一)规则认同理论阐释“认同”在社会学中泛指个人与他人有共同的想法,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为他人的感情和经验所同化,或者自己的感情和经验足以同化他人,彼此内心产生的默契。规则可解释为规章与法则。规则是客观存在之物,作为一种制度或章程需要人之行为去遵守,而遵守则是基于人的一种感情与经验的认同。这种认同不妨称之为规则认同。如果从社会角度分析,规则认同则是人的感情与经验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同与许可。笔者引用哈贝马斯在针对民族认同中的两种模式——授予性民族认同和获得性民族认同加以解释。“在《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一文中,哈贝马斯区分了两者的不同,认为前者基于共同的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等,体现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认同;后者强调与以民主方式构成的公民身份之间的关联,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认同。”①这里提到了“授予性”认同与“获得性”认同,哈贝马斯认为授予性认同更多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信仰的认同,而获得性认同则更多的从公民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简介:乡村有其相对于城市社会不同的特点,这是一个“熟人社会”.乡村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兼容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以城市社会为基点,以一个“陌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作为主导,并把这个规则体系确定为标准的参照,这造成在乡村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规则统一的难度.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与司法规则之间的矛盾是现在基层法院面临的一种挑战.如何实现法治的统一,不在于对乡村的普法,也不在于要求法院采用严格条文主义判案,真正的解决方案在于发展乡村经济.市场经济会彻底瓦解乡土社会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之上形成的“乡土文化”也就没有存在的物质基础,原有的社会规则就会被一种更大层面的统一规则所代替,实现了统一规则下的治理也就实现了在规则适用层面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