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卫生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卫生部9月27日发布《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规定》提出了内部审计的职责与任务、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简介: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简介:案 情 1990年8月,原告王×因腿疼到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骨科治疗,由于该院医生违反诊疗规章,使王某遭受三次医疗事故的伤害,造成左腿终生残废。因该院否认事故责任,王某即向山东省卫生厅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但被拒绝。遂以山东省卫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立案后,该厅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直到1998年5月19日该厅才作出《王某医疗事故行政处理通知书》。同年5月22日,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于5月29日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称卫生部)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卫生部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直至1998年9月11日,王某收到卫生部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从未因对山东省卫生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卫生部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却称“该案已经历下区法院受理”,...
简介: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联合公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八项内容;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