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按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来看,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存在。一些地区重经济建设轻公共服务,对微观经济和市场资源的直接管制或配置职能强,对市场机制失灵调控以及区域经济调节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弱。在一些具体层面上,表现为“重管制轻服务”、“重管理轻服务”。现阶段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干部奖惩等方面往往以上级为主,公众是否满意、是否认可并没有占到重要地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就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对公共服务理念未给以足够的重视。,是把经济发展置于首位.只关注和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和牺牲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
简介:地方治理方式与诸多因素有关。我们控制了历史因素和国家制度因素这两个变量后发现,中国各地的治理方式与其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方式息息相关。当面临相同的发展压力、考核压力和民主化压力时,各地表现出的应对方式是如此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为地方治理压力带来了时间缓冲和物质缓冲,使得各种难以测量的社会发展指标,被那些数字化的、容易测度的增长指标所遮蔽。但这种遮蔽只是暂时延缓了压力的释放,压力并未消失。相比之下,商业和贸易发达的地区对交易规则更敏感、要求更高,而这些规则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商业发达地区,对来自外界的民主化压力、平等化压力、秩序压力有着更直接的传导,这为治理带来了调整和转变的动力。
简介:自政府产生以来,都是以社会控制为基本职能,统治阶级的利益实现,社会秩序的获得等,都是通过政府的社会控制去实现的。农业社会的统治型政府是运用暴力和在暴力的支持下去进行社会控制,工业社会的管理型政府则是通过法治的方式进行社会控制,同时,也有着不断刷新控制技术的追求。但是,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控制,都会出现"控制悖论",有的时候,也会出现"控制失灵"的问题。20世纪后期以来,尽管学者们围绕政府的社会控制做出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尽管政府的控制技术得到不断的提升,但是,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迅速地增长,从而使政府一直处于控制能力不足的局面。其实,在人类社会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政府的社会控制追求如果不改变的话,将会使政府陷入与社会全面对立的境地。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必须从根本上放弃控制导向的行为模式,代之以引导取向的行为模式。其中,建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保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而不是控制功能的正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