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战是信息时代的一种新战争形式,它的匿名性、跨国性、破坏性等特点使其对国际安全构成新的挑战;网络战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度正在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与日俱增,但现有国际法对之没能做出任何有力应对。世界上已经发生了一些网络战的案例,它们不仅揭示了网络攻击通过与物理攻击相结合而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对国际人道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区分原则)提出了严重的书b战。区分原则在网络战中的适用遭遇众多的困难,人们难以依据区分原则来确定网络攻击的合法性,战斗员会更加倾向于选择网络攻击、而非常规手段来发动攻击,从而在网络战中要比在常规战争中更为频繁地违犯区分原则。由于网络战潜在的巨大军事价值,虽然网络战也许较之常规战争更加难以控制,但即使可能会遭到构成战争罪的指控,一些国家也要竭力发展网络战、甚至破坏区分原则在网络战中的适用。为此,可以通过改进或重新解释国际人道法、利用和发展相关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来规范网络战。
简介: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榷证贯穿着两对逻辑范畴之间的对峙:自由逻辑与自然逻辑,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规避无效论的论证思路是"自由逻辑+辩证逻辑";规避有效论的论证思路是"自然逻辑+形式逻辑"。自由逻辑依赖自由悬设,且可能涉嫌干犯行为人的内在意志而陷入道德危机,不若悬搁自由意志、唯重规避行为之客观方面的自然逻辑。自然逻辑将各微观规避行为之客观合法性依形式逻辑合成为整体规避行为之客观合法性,其论证结构是古希腊"飞矢不动"这一芝诺悖论的现代表达。辩证逻辑是破解芝诺悖论的自然逻辑方案,它是对"自然逻辑+形式逻辑"的合逻辑的自否定,同时也为证伪规避有效论提供了哲学启示。
简介: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