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
简介:面对“环境法及环境法学未来三十年发展”这一宏伟课题,环境法学人应当思考怎样为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这种思考既要关注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又要审视环境法律的实效性。只有严格地界定、谨慎地使用、认真地构建各种法学概念,环境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才能成为环境保护实践的理论指导;只有时时刻刻关注环境法能否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标准,不断检验环境法律的执行力,环境法学才不至于沦于空泛。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之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严谨的理论态度和高度的现实关怀之上,以避免四种有害的学术取向,即不顾中国环境现实而创建各种理论,直接用西方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研究;在移植国外的经验的过程中不能完成这类移植的理性论证和良好过渡;没有前提约束地借鉴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者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华而不实的文风,缺乏对解决具体问题的耐性。
简介: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虽已走过了近30个年头,但至今仍陷于主体范围不定、内容杂乱、客体不明、属性不朗等困境之中。这主要是由于存在诸如习惯于固有思维和传统理论、不遵循研究的科学性和法理性要求、过度宣泄道德情怀和人文精神等研究误区使然。环境权研究要走出困顿、突破瓶颈,就必须树立全新的思维,另辟蹊径,探寻研究的新进路和新方法。具体而言,应当以环境权的客体作为研究的突破口,重新构建由环境权生成论、本体论、关联论、运行论、保障论、救济论组成的环境权理论体系,并宏观规划环境权研究的重点课题。而陷入尴尬的中国环境法学,应以环境权为核心和基石,重构其理论体系,方能走出幼稚,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