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清太原县城,位于汾河之西的故晋阳西城(晋阳为横跨汾河东、西、中三城格局)大明宫遗址以南,从明洪武八年(1375)始筑以来一直是明太原县、清太原县、民国太原县、民国晋源县、新中国晋源县、太原市第六区、晋源区的治所,1963年后降为公社、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建置。县城南关之龙天庙(一名刘王祠)创建于清道光六年(1826)之前,所祀“刘王”被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以龙天庙为中心的一场大型抬神活动却流传甚远,涉及河东、河西的十数座村庄。这场前后历时三个月之久、有数千人参与抬神的民俗活动,不仅规模宏大充满趣味,而且有很深的历史内容,应该引起后人关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简介: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法律纠纷,并非各自完全独立,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逐渐介入私权领域,行政争议与和民事争议出现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状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的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成熟、规范的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常常出现程序混乱、诉讼周期冗长、矛盾裁判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未能充分发挥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本课题以行民交叉案件的分类、特征、相关法律规定等基本理论着手,兼述域外一元制与二元制司法体制国家在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予以借鉴,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保障与监督行政权并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处理原则,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简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各项任务,发挥党建高端智库作用,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简介:考察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对于不法归责的实质作用,对于重新认识故意与过失、正确界定“制造禁止风险”及反思刑法归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否定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具有影响的规范主义观点,其结论和论证均不能自圆其说。目的主义和客观归责论均试图在统一的归责模式下来论证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的意义,但要么存在主观优先的方法论问题,要么无法消解体系内部的矛盾。要正确认识特别认知在不法归责中的相关性,需要以法益保护中的“制造禁止风险”为链接,使特别认知这一存在要素成为规范体系的评价对象。在理解“制造禁止风险”时,两对误解亟待澄清:一是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是否容许不可混淆,二是过失犯和故意犯存在不法构造上的本质差异,不可适用统一的归责模式。故意犯以“行为人的实际认知”支撑主观不法的成立,因此当行为人基于特别认知开启风险实现可能时,就制造了禁止风险。过失犯中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不能产生特别的注意义务,特别认知的存在不能证立义务违反性的成立,仅当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避免特别认知到的法益风险时,才可能成立过失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