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这里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仅限于行政强制法的范围,而应该更为宽泛,不仅包括适用于行政强制法的,还应该包括一些特殊情形以及与行政强制措施较为相似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等。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各异的检察监督方式.以完善的制度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简介: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一方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害法治。这类违法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防范,究其原因是现行管理行政模式下的法治手段存在信息收集不及时、成本高以及监管者能力有限等不足。针对该问题可以引入行政参与制度予以治理。行政参与制度是不同于事后责任制度的事前治理制度,引入行政参与制度应当将设定行政参与权、参与事项、参与程序作为内容,将遵守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作为其参与限制。而落实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应当就信息公开、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责任以及参与救济制度进行完善或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