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於忽视北朝政权的特殊性,既有研究未能就流刑何以成立的问题提供满意的答案。本文在华夏与内亚两种传统遭遇、碰撞、融合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流刑入律的过程,指出流刑实为北族习惯法与儒学观念表襄结合的产物。内亚草原上存在过一套不同於汉魏刑制的流放刑传统,匈奴、鸟桓、突厥、蒙古等都曾沉浸其中。北魏前期推行的流徙之刑,就是由拓跋鲜卑带入中原的北族习俗。太安年间源贺的上书,既拓展了流徒刑的施用范围,又将这一部族刑制比附为《尚书》所载之“流”,为其融入华夏典制提供了可能。在太和年间以律为治的法制改革中,广泛运用且被认为与经典相符的流徙,始以“流刑”的面目被列为法定正刑。为营造取法圣人之制的形象,北朝隋唐历次修律都将流刑包装成上古之“流”的继承者,其内亚渊源遂被掩盖和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