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执行难、难执行,是近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法制不够完善,即没有一部强制执行法。本文以此为题,就执行的法律特征、工作现状、立法缺陷及其设想,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含义是。特定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者指的哪些行政机关,怎样行使执行权?有待《行政强制执行条例》作出规定。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不按已生效的法律
简介: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鉴于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点和独立性,司法实践对这方面法律出台的需要又非常紧迫,而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任务之艰巨性、复杂性使之远非能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且因未来对强制执行问题需要的法律条文篇幅很大,其覆盖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统一在一个法律中解决在技术上也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执行从民事诉讼法中脱离出来,进行单独立法。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的要求,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待制定成熟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提案。现就起草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提出我们的看法,供广大读者研究讨论。 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定位。该法是在民事诉讼法之下进行单独立法的民事程序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与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协助执行人等各方面关系。强制执行的主体过程主要是执行机关单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该过程的有效完成需要诉讼和裁判性事项的支持和保障。该法中有关诉讼的内容除有特别规...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